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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 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锌氧压浸出技术创新绿色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453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
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锌氧压浸出技术创新绿色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1200-32-03-057143)。选址位于河池市南丹县车河镇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
项目采用硫化锌精矿直接加压氧浸工艺生产30万吨/年电锌(项目原辅材料中有106750吨/年的锌焙砂采用外购),同步建设镉回收系统和渣处理系统及配套制酸系统,并依托南丹南方公司、广西南丹南方公司现有工程实现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实施后,南丹南方公司全厂新增锌锭30万吨/年、硫磺120158.51吨/年、精镉1468.42吨/年、铜精矿19498.78吨/年、次氧化锌54085.92吨/年、冰铜3025.85吨/年、亚硫酸锌6460.82吨/年、工业硫酸189310吨/年。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锌精矿浆化及磨矿,氧压浸出及硫回收,中和、置换、除铁及净化,锌电积,渣处理系统(含过滤及干燥车间、原料及配料车间、熔炼及吹炼车间、上煤车间、粉煤制备车间、烟化炉给煤车间、烟化炉风机房)等主体工程;制酸系统、余热锅炉、余热电站等配套工程;配置锌精矿仓、硫磺仓库、渣处理系统原料库、配置烟化炉渣堆场等储运工程;空压站、热力管网等公辅工程;废气处理、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池、固废处理、噪声控制等环保工程。
具体建设内容及依托工程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395939.07万元,环保投资29068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7.34%。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相关要求,并于2020年11月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备案。
项目总体符合《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以及《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调整暨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千亿园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锌精矿浆化及磨矿破碎筛分工段废气。
锌精矿在破碎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送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15米)排放。
2. 氧压浸出车间废气。
一、二段浸出高压釜以及一、二段闪蒸槽及调节槽等产生的硫酸雾经酸雾洗涤塔洗涤后通过2#排气筒(20米)排放。
3. 硫回收车间废气。
硫回收车间中粗硫池、精硫池、硫磺造粒机进料、熔融粗硫过滤机、浮选槽等产生的粉尘和硫酸雾经旋流板洗涤塔净化后,通过3#排气筒(20米)外排。
4. 中和、置换、除铁及净化车间废气。
预中和、中和、置换、除铁搅拌槽和净化槽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雾经2套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4#(20米)和5#(20米)排气筒外排。
5. 锌粉制造车间废气。
锌粉制造车间的熔锌工频感应电炉加料口、出锌口产生的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6#排气筒(20米)外排。
6. 锌电积车间废气。
锌电积车间尽量密闭,通过负压抽风将锌电积产生的酸雾经烟道引至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7#排气筒(15米)外排。
7. 锌熔铸车间废气。
可倾式保护气氛感应电炉炉膛出风口、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筛面及筛下等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排气筒(15米)外排。
8. 镉回收车间废气。
粗镉精馏、铸锭火法工段的还原炉、保温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经文丘里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9#排气筒(15米)外排。
铜镉渣一段浸出槽、铜镉渣二段浸出槽、一次置换槽、除镍钴槽在生产中产生的硫酸雾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0#排气筒(15米)外排。
9. 渣处理系统11#烟囱(120米)废气。
渣处理系统干燥窑烟气经旋流板塔处理后,送新建氧化锌脱硫系统,脱硫尾气通过11#烟囱(120米)排放;侧吹熔炼炉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余热、沉降斗及电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由风机送至制酸系统,制酸尾气经双氧水脱硫后通过11#烟囱(120米)排放;烟化炉烟气经余热锅炉、板式冷却器、袋式除尘器后,进入新建氧化锌脱硫系统(与干燥窑烟气共用),脱硫尾气通过11#烟囱(120米)排放;熔炼吹炼车间环境集烟经长袋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处理后,进入新建氧化锌脱硫系统(与干燥窑烟气共用),脱硫尾气通过11#烟囱(120米)排放;过滤及干燥车间物料输送点废气经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烟囱(120米)排放。
10. 渣处理系统原料库及配料车间废气。
渣处理系统原料库及配料车间双层皮带秤的卸料点和胶带输送机头轮卸料点废气经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2#排气筒(20米)排放。
11. 上煤及粉煤制备车间废气。
上煤车间废气经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与粉煤制备车间废气经脉冲单机除尘器处理汇合后通过13#排气筒(20米)排放。
上述经处理后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铅和汞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12. 落实各项无组织污染源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汞厂界浓度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1)硫酸污水(主要为制酸及尾气脱硫系统排出的污酸),通过设置在硫酸车间内水泵扬送至现有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一般生产废水(主要为氧压浸出车间废弃洗涤塔排污水和锌电积车间高压水泵排污水和通风旋流板塔定期排污水以及循环冷却系统的溢流水以及冲洗地面水、锅炉房定期排污水等),先经生产废水排水管网自流进集水池,再泵送至现有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现有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000立方米/天,采用“石灰加铁盐处理+电化学处理+膜处理”工艺。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现有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及抑尘,不外排。现有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600立方米/天,采用“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工艺。
4.厂区初期雨水。
项目新建1座10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厂区初期雨水分三天经现有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作为生产补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烟化炉水淬渣外售广西虎鹰水泥有限公司作为水泥原料,不得违规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烟化炉水淬渣临时贮存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银渣、铜渣依托广西南丹南方公司铅银渣库、铜浮渣储存库临时堆存,送广西南丹南方公司综合利用;镍钴渣、钙镁渣依托现有工程堆存于浸出渣仓,送现有工程挥发窑处理。铟渣依托现有工程堆存于1#渣库,送现有工程铟回收系统处理。硫渣、铁渣临时堆存于渣处理系统的原料库,送本项目渣处理系统处理。落实上述危险废物在厂内部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要求。均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3. 废触媒依托广西南丹南方公司废触媒堆存库临时堆存,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4. 车间内的中间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均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
(七)同步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按照2016年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丹政办发〔2016〕104号),实施2020年计划完成的12个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后,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铅、砷、镉、汞、硫酸雾的年排放量分别为280.78吨、72.21吨、136.5吨、0.2251吨、0.102吨、0.0339吨、0.02503吨、14.45吨。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锌精矿浆化及磨矿车间外300米,直接浸出车间车间外50米,硫回收车间外50米,中和、置换、除铁及净化车间外50米,锌电积车间外100米,锌熔铸车间外50米,镉回收车间外200米,锌粉制造车间外100米,熔炼车间外2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厅和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