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港藤县港区赤水圩作业区码头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44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港藤县港区赤水圩作业区码头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12-23 10: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翅冀码头有限公司

梧州港藤县港区赤水圩作业区码头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422-55-02-04449位于藤县塘步镇临港经济区建设内容包括码头水工、港池及护岸开挖、道路、件杂货堆场、陆域形成、装卸工艺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生产辅助生产建筑工程、配套建设供电照明、控制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及主导航、给排水及消防、绿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配套设施。码头主要作为装卸平台,不设置散货堆场,散货经漏斗装车后直接运输至货主,不在港区内堆存;进港道路和洗车平台均不在本工程设计范围内。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拟新建83000吨级通用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972万吨,其中散货810万吨,件杂货162万吨,设计年吞吐量为950万吨,其中件杂货160万吨、散货790万吨。件杂货包括农副产品30万吨、钢材130万吨,散货包含煤炭230万吨、石灰石100万吨、白云石60万吨、铁矿石400万吨,货种不涉及危险品、化学品。

项目码头岸线沿河岸方向布置,泊位长度814码头长度802米,码头面顶标高为27.24米,码头陆域纵深100米、152米。项目总挖方量为83.68立方米,总填方量51.1立方米,弃方32.58立方米(运至弃渣场堆放)项目总投资830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2万元

(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1. 临港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位于项目上游约5.0千米处,其二级保护区下游边界距项目约4.7千米;龙圩区龙圩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长洲水利枢纽坝址上游,二级保护水域上游边界位于项目下游边界约1米,取水口位于项目下游约3.001千米;龙新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长洲水利枢纽坝址下游,取水口位于项目下游约8.1千米处,二级保护水域上游边界位于项目下游约5.1千米。

2. 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龙圩区龙圩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高速公路 G65 穿越水源地一级区问题,要通过实施取水点上移工程,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来解决该环保问题。截至目前,取水口上移工作仍未完成。该码头项目位于龙圩镇集中式饮水水源保护区上游边界,存在施工期和投入运行期污染风险。

3. 项目下游分布有鱼类产卵场2个,为泗洲尾鱼类产卵场和系笼洲鱼类产卵场;现有鱼类索饵场1个,为桂江口至系笼洲鱼类索饵场,均位于长洲水利枢纽坝址下游,上边界与项目的距离分别为7.2公里、20.1公里、17.8公里。

4. 项目下游分布有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长洲水利枢纽坝址下游,项目距离该保护区实验区2、核心区、实验区1上游距离分别为7.9公里、19.9公里、24.6公里。

4. 灵济寺遗址位于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该文物属于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藤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赤水港三期项目用地选址可使用灵济寺遗址地块的复函》,原则同意本项目选址使用灵济寺遗址地块。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位于藤县塘步镇临港经济区,属于《梧州港总体规划》(2008年)赤水圩河段岸线利用规划中的预留港口岸线,项目港口功能定位符合《梧州港总体规划》(2008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鉴于本项目紧邻龙圩区龙圩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上游,工程施工、运营后发生风险事故时对龙圩区龙圩镇取水口用水安全威胁较大,饮用水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梧州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桂政函〔202017号),项目位于调整后龙圩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游边界约4.7公里,取水口下游约5.0公里从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角度出发,龙圩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完成上移整改,项目码头方可开工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工程水工施工应避开3~6的鱼类繁殖季节和幼鱼保护期;在疏浚作业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2. 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并预留增殖放流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行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压载水管理工作,预防生物入侵。

3. 加强对灵济寺保护,建设过程中发现有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待文物部门妥善处理后再行建设。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鉴于本项目紧邻龙圩区龙圩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上游,工程施工、运营后发生风险事故时对龙圩区龙圩镇取水口及用水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项目位于调整后龙圩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游边界约4.7公里,取水口下游约5.0公里,从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角度,龙圩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要加快上移建设,码头工程施工期要做好特别防护,确保龙圩区龙圩镇饮水卫生安全。饮用水源取水口完成上移整改后,项目码头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2. 施工期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过程严禁将弃渣、建筑垃圾等倒入浔江。合理安排疏浚进度,控制水下施工作业对底泥的搅动范围和强度,施工船舶在水域内定点作业,疏浚过程采用防污屏围挡。严格按设计所采用的钢护筒冲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桩基钻渣,不得扔入浔江中。

3. 港区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抽吸外运至大元直排口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远期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秋米河,再汇入上小河后进入浔江。初期雨水及码头冲洗废水集中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装卸降尘,不外排。

4. 到港船舶禁止在码头水域内排放船舶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船舶废水统一收集后交由海事部门许可的单位接收处置。码头前沿及岸线两翼设置挡水围堰,其围堰高度不得低于30厘米。码头前沿预留坡度,坡向后方陆域,防止初期雨水从码头前沿直接排入浔江。

5. 施工期定期对龙圩区龙圩镇饮用水源地边界及取水口进行水质监测,若发现水质有明显恶化趋势,应立即暂停施工,排查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施工场地洒水降尘,采取物料、渣土堆放区的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采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并加强维修保养,沥青石屑封层作业机械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除尘装置。

2. 港区道路采取硬化措施,港区配备洒水车,定期进行道路喷洒。选择排放污染物少的环保型高效装卸机械和运输车辆,并在车辆排气系统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加强机械车辆的保养、维修。

3. 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运营期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4. 场界南侧、西南侧场界设置挡风抑尘网。在风速超过最大作业条件(10/秒)时,应暂停码头散货卸料作业,减少码头装卸散货对石后屯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船舶生活垃圾、港区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废弃劳保用品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厨余垃圾定期交由厨余垃圾收集单位集中处置。机修废油、废油桶、隔油池残油及含油污泥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订施工计划时,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避开周围环境对噪声的敏感时间,减少夜间施工量。施工前先修筑场界围墙或简易围屏。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高噪声设备避免布置在场地东侧。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并减少鸣笛。

2. 机械设备选型要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门座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隔振等措施。定期对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降低钢材的起吊高度,尽量做到轻起慢放。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作业量;保持码头道路通畅,合理疏导车辆,控制鸣笛次数;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

3. 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在岸侧居民密集的航段禁止使用汽笛,合理使用其他噪声污染小的声响装置,降低鸣笛噪声。

4. 项目运营后,在石后屯还没有实施搬迁前,为减小项目运营期装卸机械噪声对石后屯的影响,在靠近敏感点石后屯一侧厂界继续使用活动式吸声板围挡,同时对石后屯临项目第一排民房进行安装加装隔音条。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1223

(此件公开发布)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