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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平南水晏至宁康乡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45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平南水晏至宁康乡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0-12-29 10: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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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交通运输局

《平南水晏至宁康乡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422-48-01-005520位于贵港市同和镇和梧州市宁康乡境内,公路全长5.469千米,路面宽8.5米,双向2车道,设计车速40千米/小时,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项目全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化等工程,工程总投资7229.66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4万元;建设工期12个月。

在落实《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合理安排跨河大桥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钢围堰设置应在枯水季节进行,避开鱼类产卵高峰期(37月),施工前进行驱鱼缩短作业时间,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桥梁施工区及临河路段施工区周边应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出水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排水经沉淀后方可接入周边排水系统。

2. 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项目制作水泥混凝土或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处理后就近回填;隔离出的油类物质采用封闭罐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灌。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道路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

2. 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混凝土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中合理安排工序,声环境敏感点3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2200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在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送达梧州市、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梧州市、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12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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