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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宁市良庆区固废处理资源化处置中心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号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宁市良庆区固废处理资源化处置中心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1-06 14: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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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固废处理资源化处置中心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108-77-02-005249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南荣村团福坡一期工程于20203月取得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2053号),目前尚未动工。因一期工程可能位于区域主导风向上风向,一期工程环评报告及其批复要求二期工程另行选址经重新核实论证,区域无明显主导风向,二期工程选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项目规模及工程量。

二期工程紧邻一期工程西侧,占地面积20195平方米。因一期工程尚未动工,项目除期工程建设内容外,还拟对一期工程部分配套工程进行调整并优化全厂总平面布置一期工程调整内容包括: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新增紫外消毒工艺;扩大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水池的容积;各辅助车间及化验室等功能和位置调整;固化车间和暂存库位置及面积调整等。

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处理规模为1.65万吨/年的焚烧生产线、1套处理规模为1万吨/年的物化系统、1套处理规模为10/班的高温蒸煮系统(作焚烧系统停炉期间应急备用)以及1座库容为10492立方米的刚性填埋场(处理规模1000/年)、2座暂存库、1套处理规模为120立方米/天的三效蒸发系统、1套处理规模为35立方米/天的医疗废水预处理系统、1座综合楼等。二期工程总投资27274.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96.25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环评期间监测结果表明,丰水期、枯水期新连河水质总悬浮物超过《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标准限值;枯水期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是周边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导致。

2. 区域地下水耗氧量、氨氮、铁、锰、总大肠菌群监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类标准限制,总大肠菌群、耗氧量、氨氮超标原因主要为周边生活污染源影响导致;由于区域民井的锰、铁浓度可达标,因此推测J01J04J08J09号水文钻井测点锰、铁因子超标可能为钻井过程中遗留的铁屑污染导致。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总体规划(2012-2030)》、《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总体规划(2012-2030)》《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等规划及政策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焚烧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两级湿法脱酸工艺处理后由50米高的1#烟囱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铬++++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限值要求。

2. 焚烧预处理车间及焚烧车间废气采用“碱洗+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工艺处理后由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3. 物化车间废气采用“碱洗+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工艺处理后由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4. 甲类暂存库废气采用“碱洗+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由15米高的4#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2#丙类暂存库废气采用“碱洗+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工艺处理后由15米高的5#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5. 高温蒸煮车间废气采用“碱洗+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工艺处理后由15米高的6#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6. 无组织排放主要为各车间无法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厂界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物化废水、除臭废水与一期工程填埋场渗滤液进入三效蒸发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 医废洗桶洗车废水经医疗废水预处理系统(消毒除氯)预处理后,与汽车冲洗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道路及广场冲洗废水、医废洗桶洗车废水、高温蒸煮系统(备用)冷凝水等一般生产废水进入一期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

3. 一期工程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由原350立方米扩大至550立方米;项目建成后,全厂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三天排入一期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排入一期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焚烧预处理车间及焚烧车间、物化车间、甲类暂存库、1#丙类暂存库、2#丙类暂存库、固化车间、污水处理站、高温蒸煮车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进行重点防渗,人工防渗层采用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防渗层渗透系数小于1.0×10-10厘米/秒。

2. 化验楼、除臭设备、维修间、洗车台、地磅区、变配电室、给水泵房及给水池等设施进行一般防渗,防渗层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其他生产区域采取地面水泥硬化简单防渗。

3. 设置5个地下水场地观测井,其中在刚性填埋场上游和下游各新增1个地下水长期观测井,利用一期工程设置的J4监控井(上游)、J1监控井(下游)和S05民井(下游)作为污水处理站地下水长期观测井,监测因子为pH值、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氟化物、氰化物、铁、锰、铜、锌、铅、镉、砷、汞、六价铬、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送项目内部固化单元、焚烧单元和填埋单元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灭菌、破碎后的医疗废物按照危险废物临时堆存于厂区内的暂存库内,暂存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成品库房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类固体废物堆场设计要求建设。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理制度。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全部投产后,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烟尘4.2277/年,一氧化碳15.9342/年,二氧化硫15.2197/年,氮氧化物35.9354/年,氯化氢3.4505/年,氟化氢0.2389/年,汞及其化合物0.0049/年、镉及其化合物0.0038/年、铅及其化合物0.0142/年、砷+镍及其化合物0.0042/年、铬++++锰及其化合物0.0192/年、二噁英类106国际当量毒性毫克/年,非甲烷总烃1.0734/年,氨0.0738/年,硫化氢0.0201/年。

四、根据预测,项目排放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物、汞、镉、铅、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等污染物厂界外无超标区;评价参照生活垃圾焚烧类项目,项目应设置以全厂厂区边界外延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从保护人群健康角度考虑,项目实施需对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进行规划控制,禁止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新建居民、医院和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入运行5年内,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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