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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北海东方希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6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北海东方希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6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1-19 10: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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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东方希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北海东方希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6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20-450521-32-03-030975)。厂址位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铁山东港产业园内,赤泥干堆场选址位于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黄竹塘村与秧脚山村之间的丘陵谷地中,位于厂区北面,直线距离约13千米。项目以三水铝土矿为原料(来源于几内亚等进口矿),采用拜耳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建设规模为年产480万吨氧化铝,分三期建设,每期建设1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一座总库容为4402.8万立方米的赤泥干堆场,一条约7千米的铝土矿输送管线和一条约17.1千米的赤泥输送管线。

拟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含氧化铝工程的原矿堆场、原料磨、常压脱硅车间、溶出及稀释车间、赤泥分离洗涤车间、控制过滤车间、种子分解车间、综合过滤车间、草酸盐脱除间、蒸发站、蒸发槽罐区、排盐苛化车间等,热力工程的煤气站、热电站等,综合利用工程的镓回收生产系统和赤泥提铁系统等和石灰烧制工程等),公辅工程(含氧化铝工程的铝土矿运输、氧化铝仓、石灰仓及石灰消化、絮凝剂制备区、综合维修车间、综合仓库、赤泥输送、赤泥干堆场压滤车间、液碱贮存区、蒸发酸洗站、循环水系统,热力工程的干煤棚、循环水站、煤气站加压机房、化水车间、变电站、除氧间等),环保工程(含各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赤泥干堆场等)。拟建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40亿元,环保投资估算为9311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65%

拟建项目于20206月取得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铝产业二次创业中长期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9号)要求。

项目氧化铝厂区选址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修编》、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赤泥干堆场选址取得了北海市合浦生态环境局的初步同意选址的意见。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焙烧炉烟气

煤气发生站产生的煤气经湿法脱硫(以NN911为催化剂、以碳酸钠为碱源)净化后作为燃料通往焙烧炉燃烧,焙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旋风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处理后,由95米高烟囱排放每台焙烧炉单独配备1套烟气处理系统和烟囱(共3套)。

2. 石灰窑烟气

石灰窑以石灰石、燃煤为原料,产生的烟气经炉内脱硫+布袋除尘+SCR脱硝后,由140米高烟囱排放。

3. 各车间物料运输、转运等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粉尘

1)原矿输送转运站设置3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3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矿堆场及输送设置4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215米、22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磨制设置6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经6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石灰仓及石灰消化设置2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215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窑烧制系统设置5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215米、220米、139米高排气筒排放。

3)氧化铝仓设置设置18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915米、940米高排气筒外排。

4)热电站干煤棚及上煤系统设8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215米、123米、134米、432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除灰渣系统设置6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428米、23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设置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经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5)煤气站干煤棚及上煤系统设置8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123米、630米、134米高排气筒排放;煤气炉除灰渣系统设置3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128米、2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处理后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烟尘、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及其修改单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热力车间锅炉烟气

热力车间锅炉以煤作为燃料,产生烟气采用SNCR+SCR脱硝+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处理后,尾气通过150米高烟囱排放(四台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内有4钢制内筒,31备)。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5. 各车间物料运输、转运等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粉尘

原料车间中的破碎间、筛分间、转运站、原料磨均设置干雾抑尘装置;原矿堆场采取封闭式堆场;干煤棚采用全封闭式条型煤场,采取喷水抑尘措施;均化堆场采取顶棚、干雾抑尘;赤泥干堆场采取洒水抑尘。项目氧化铝厂和赤泥干堆场边界的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限值要求。

(二)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氧化铝厂区

1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氧化铝生产系统的生产循环水系统排水、酸洗废水、煤气站废水送厂区废水处理站(设计能力8400立方米/天),采用“YZJ-100型一体化高浊度全自动净水器进行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赤泥压滤车间压滤水回氧化铝系统的赤泥洗涤车间使用,不外排。

3)热力车间化学水工序反渗透装置产生的浓盐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工艺用水,不外排;含煤废水经过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至输煤系统冲洗水,不外排;循环系统排污水、锅炉酸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站(设计能力180立方米/天)采用中和沉淀+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冲灰及干渣调湿用水,不外排。

4)金属镓综合回收系统产生的漂洗废水和精制酸洗废水排入氧化铝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5)氧化铝厂区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氧化铝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氧化铝生产系统,不外排。

氧化铝厂区设置115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一次初期雨水量12036立方米,分五天经氧化铝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2. 赤泥干堆场

1)赤泥干堆场压滤车间压滤水通过回水管线泵回氧化铝系统的赤泥洗涤车间使用,不外排。

2)赤泥干堆场设置114.5万立方米雨水调节池,堆场内设置5万立方米的调洪池。堆场雨水经过回水管线泵回氧化铝厂区后回用至氧化铝赤泥洗涤,不外排。

3)赤泥干堆场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赤泥压滤水一起泵回厂区赤泥洗涤车间进行再利用,不外排。

(三)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赤泥堆场各项防渗措施,并在其周边建立地下水的水质监控点,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设备消声、隔振和减振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赤泥堆场场界氧化铝厂区厂界噪声须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3类标准。

(五)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1. 赤泥运至赤泥堆场采取干堆的方式堆存;消化渣、不合格品及碎石用于热力车间烟气脱硫,废水处理站污泥运至赤泥堆场堆存;气化炉除尘灰送锅炉作为燃料;气化炉炉渣、锅炉灰渣、脱硫石膏脱硫废水站污泥经厂内暂存库暂存后,按购销协议及时消纳,综合利用不畅时,项目锅炉灰渣等应转运至赤泥干堆场旁设置的临时贮灰场堆存,逐步消纳。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库、赤泥干堆场、临时贮灰场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对应的要求进行选址及建设。

2.废催化剂、废油、废树脂属危险废物,须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协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赤泥干堆场应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开展水文地质详细勘查,详勘结果如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GB50986-2014)(GB50986-2014)的要求,应另行选址,单独重新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适时开展新赤泥干堆场选址工作,在本赤泥干堆场满库容前完成新赤泥干堆场的环保手续。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一期工程排放二氧化硫383.37/年,氮氧化物843.56/年,烟粉尘231.15/年,汞0.011/年、硫酸雾4.26/年、盐酸0.03/年、氨14.93/年;二期工程排放二氧化硫334.22/年,氮氧化物794.88/年,烟粉尘88.51/年,汞0.011/年、氨12.07/年;三期工程排放二氧化硫334.22/年,氮氧化物794.88/年,烟粉尘88.51/年,汞0.011/年、氨12.07/年。三期工程建成后全厂排放二氧化硫1051.82/年,氮氧化物2433.32/年,烟粉尘408.22/年,汞0.0316/年、硫酸雾4.26/年、盐酸0.03/年、氨39.06/年。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合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合浦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厅和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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