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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浦北至北流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1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1日 |
广西中交浦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西浦北至北流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016-000052-48-01-000275)起于钦州市浦北县,穿越浦北县、博白县、陆川县、北流市,止于粤桂交界处的清湾镇龙塘村。原项目于2017年2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7〕16号),在施工图阶段部分路线较原环评阶段发生变动,同时新增环境敏感点(区),主要有:路线较原环评阶段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路段长度累计18.45千米,占原环评阶段路线总长的14.83%;路线偏移导致新增39处声环境敏感点,占原环评阶段环境敏感点数量的44.8%;公路主线桩号K7+400~K10+915、K10+985~K12+360等7个路段及那林互通局部匝道共14.905千米穿越那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路线新增穿越陆川县乌石镇月垌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动,现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公路主线长125.654公里,按高速路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12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26.5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全线设置浦北南、那林、博白西、博白南、横山、陆川东、石窝、清湾等8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3条互通连接线共13.179公里,其他互通接线工程量计入互通工程。
工程共设置桥梁23682.175米/60座、隧道10477米/7座、互通立交10座、分离式立交10处,服务区4处(不含加油站)、收费站8处、养护工区4处(与收费站合建)、路政管理所1处(与收费站合建)。工程总占地17615.9亩,其中工程永久占地面积为13733.8亩,临时用地面积为3882.1亩。工程涉及拆迁建筑物(工程拆迁、非环保拆迁)157325.8平方米;开挖总量3494.69万立方米,填方总量3172.84万立方米,借方总量470.67万立方米,弃方总量792.52万立方米。拟弃置于永久弃渣场61处,取土场8处、施工生产生活区35处。工程总投资1442573.60万元,其中环保直接投资为9792.15万元;计划工期4年。
(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1. 公路桩号K7+400~K10+915、K10+985~K12+360、K13+580~K16+860、K17+750~K18+960、K19+145~K20+865、K21+300~K22+970、K23+330~K24+900共7个路段及那林互通部分匝道共14.905千米穿越那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工程在那林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内容于2020年6月取得自治区林业局行政许可(桂林审准保〔2020〕7号)。
2. 公路穿越博白县三滩村大水坑饮用水源地、博白县那林镇珊瑚村饮用水源地、陆川县乌石镇月垌村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当地政府均已同意路线穿越,并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好水源地水质。
3. 路线桩号K88+550~K89+130约580米路段以路基及桥梁的形式穿越陆川县乌石镇安东村陆姑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桩号K88+780~K88+880约100米路段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陆域。2020年7月陆川县人民政府复函原则同意取消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水源地置换旧水源地。
(四)规划符合性。
工程为《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中“横10”即北流(清湾)至凭祥高速公路(全长449千米)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线走向与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相符。工程穿越《博白县那林镇总体规划(2014-2030)》、《博白县亚山镇总体规划(2013-2025)》规划区,路线走向与现行规划局部不符;目前路线方案已取得博白县人民政府同意路线走向的意见,相关城镇规划将在下一轮调整中调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管理,陆川县乌石镇安东村陆姑屯饮用水源地完成置换后,桩号K88+550~K89+130路段方可开工建设;三滩村湯耙岭组供水管道投入使用后,天池山特大桥方可开工建设。
2. 在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两端和桥梁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限速牌。敏感水体路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等)设置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配备环境应急应急物资;根据桥、路面坡度设置沉淀池+应急事故池,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桥梁、路基两侧设置加强型防撞栏。
3. 合理安排跨河(库)大桥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围堰设置应在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桥梁施工期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后农用或排放,桥梁基础钻渣等生产废水设置沉淀池收集、上清液回用,沉渣定期清运处理。
4. 服务区、收费站和隧道管理站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优先回用,剩余部分外排,禁止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因九洲江氨氮浓度超标,水环境容量不足,陆川服务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绿化、冲厕标准要求后全部回用于服务区绿化浇灌、冲厕等用途,不外排。餐厅污水、汽车、加油站地面冲洗水等含油废水经过隔油、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
2. 临近学校、居民点路段及穿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路段道路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3. 对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并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占地范围内分布有重点保护植物,应优先考虑路线避让原地保护措施,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考虑就近移栽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4. 两栖类保护动物虎纹蛙、泽陆蛙可能分布的桩号K43+500~K44+600、K70+200~K70+700路基段、蟒蛇等爬行类保护动物可能分布的桩号K24+300~K26+400、K61+300~K63+100路基段,在下步设计中优化涵洞设置,进一步降低公路阻隔影响。褐翅鸦鹃、白鹇、原鸡、小鸦鹃、环颈雉等不善飞行鸟类出现概率较大的桩号K22+000~K33+000、K60+000~K64+500路段,应在其路基两侧种植乔木+马甲子等灌木形成乔木层和林下茂密刺篱,以提高褐翅鸦鹃等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赤腹松鼠、中华竹鼠、豹猫等哺乳类保护动物可能分布的桩号K25+500~K28+700、K61+900~K63+500路段施工阶段进行爆破作业时,合理安排一次起爆量及爆破作业时间,减轻对动物的惊吓影响。
5. 为减缓交通噪声对沿线声环境影响,降低营运期车辆对野生动物跨越公路可能产生的碾压致死伤,进出保护区处应设置提示牌、限速禁鸣标志牌。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 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主
2. 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混凝土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3. 隧道施工采取湿式装运渣、水幕降尘湿喷混凝土支护等方法,清除洞内粉尘和溶解空气中部分有害气体。优化居民点附近隧道排风方向,设置远离居民点的隧道口为排风出口。
4. 服务区、管理站等附属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中合理安排工序,声环境敏感点3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22:00~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在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
2. 隧道洞口半径500米范围内有居民点的隧道工程施工区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端;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控制爆破量,降低爆破突发噪声源强,并于实施前进行公告,严禁在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3. 对营运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换装隔声窗等措施进行降噪。工程全线共设置声屏障63处、长17180米,费用计5154万元;对68处敏感建筑换装隔声窗8110平方米;费用约648.8万元。噪声防治费用共计5802.8万元。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公路主线起点浦北枢纽—浦北南互通中心线外268米、浦北南互通—那林互通中心线外276米、那林互通—博白西互通中心线外276米、博白西互通—博白枢纽互通中心线外240米、博白枢纽互通—博白南互通中心线外223米、博白南互通—大桥枢纽互通中心线外247米、大桥枢纽互通—陆川东互通中心线外236米、陆川东互通-石窝互通中心线外242米、石窝互通—清湾互通中心线外272米、清湾互通—省界终点中心线外260米、博白西连接线公路中心线外86米、博白南连接线公路中心线外86米、石窝连接线公路中心线外43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宜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如若建设,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钦州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