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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宁恒脉源矿业有限公司大新县弄屯铅锌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宁恒脉源矿业有限公司大新县弄屯铅锌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1-28 10: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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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恒脉源矿业有限公司

南宁恒脉源矿业有限公司大新县弄屯铅锌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09-02-029494位于崇左市大新县全茗镇配偶村弄屯附近,属新建项目。拟申请矿权面积1.45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695-24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矿种为铅、锌,开采对象为《南宁恒脉源矿业有限公司大新县弄屯铅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54个拐点坐标圈定的33个工业矿体。矿区以211勘探线为界划分为西南采区和东北采区,西南采区采用带式输送机主斜井+副井(罐笼)开拓运输方案,东北采区采用平硐开拓运输方案。矿山采矿规模为60万吨/年,规划总服务年限19项目配套建设1座选矿规模为60万吨/年的选矿厂,采用浮选选矿工艺,产品为铅精矿(3180/年)、锌精矿(44760/年)、硫精矿(20940/年)。选矿厂配套建设1座尾砂干堆场,干堆场总坝高67米,总库容272.4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5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75万元

(二)环境敏感目标。

大新县全茗镇伏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尾矿干堆场西南面直线距离约5000米处,取水口有两处,一处为全茗水厂内的溶潭J11,另一处为溶潭J11北面约1.6公里的民井J15。溶潭J11、民井J15均与矿区影响的区域不处于同一水文单元,水厂主要由溶潭J11供水,溶潭J11取水水位标高高于附近(最近距离约400米)的全茗河,即J11为全茗河的上游;水量不足时,由民井J15补给,J15位于11北面约1.6公里,与矿区影响的区域不处于同一水文单元,矿山开采对其无影响。

(三)现存环境问题。

项目东面为大新铅锌矿岜落山矿段,与项目矿界及工业广场、尾矿干堆场最近距离分别约1.7千米、3.0千米、5.0千米。大新铅锌矿在40多年采选生产中因不重视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设施落后等,产生的废水、尾砂、废石未得到妥善处置,造成矿区附近的五山乡三合村常屯720亩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主要是镉、锌),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目前大新铅锌矿正在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属于《大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大新县矿产资源规划重点项目之一;项目建设符合《崇左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环境保护措施。

1. 项目投产前,应完成受影响村屯(弄屯、派屯、逐轻屯、谷山屯、弄稔屯、内孔屯、咘远屯、新茗屯)饮用水水源建设。

2.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边林地浇灌,不得排入地表水体;施工废水经污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施工或洒水降尘;掘进泥浆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及灰土拌合;施工期工业场地雨水经截排水沟收集后导入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周边自然沟渠。

3. 矿井涌水优先用于井下洒水降尘,其余提升至地表经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处理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限值后,优先用于地面降尘、尾矿充填站补充水及选矿补充水,剩余部分排至矿山冲沟。

4. 选矿废水采用“加石灰乳—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法”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选矿生产,不外排。

5. 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周围林地,不得排入地表水体。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工业场地、尾矿干堆场、矿井涌水处理沉淀池、选矿废水处理设施、尾矿干堆场渗滤液收集池、废石场淋滤水池等应采取防渗措施。尾矿干堆场全场底铺设复合土工膜进行防渗;尾矿干堆场、废石堆场周边设置截排水沟,截流场外雨水。

2. 干堆场下游修建容积为3000立方米的溢流水沉淀池,尾矿干堆场洪水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沉淀处理后,水质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限值后排至干堆场下游修建的达考小溪,最终由地下河汇入全茗河。

3. 废石场拦渣坝下游设置一座容积为300立方米淋滤水沉淀池将淋滤水进行沉淀,水质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限值后排入矿山冲沟。

4. 在工业广场、选矿厂四周修建截排水沟截流场外雨水,在工业广场北面设一座容积21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在选矿厂南面设一座630立方米的雨水收集池用于收集处理初期雨水,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除尘、选矿,不外排。

5. 设置7口观测井对地下水水质及水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咘远屯地下河出口处水质监测,发现影响大新县全茗镇伏乔饮用水源地水质时,应立即整改,并为全茗镇群众提供替代水源。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废石装卸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经过沿线村屯时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2. 尾矿干堆场、废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 破碎车间、筛分车间设为全封闭式,设置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破碎、筛分粉尘经处理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要求后,分别通过1#2#排气筒(均15米高)排放。充填站水泥仓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3#排气筒(15米高)达标排放。

4.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废石优先用于矿山工业广场、选矿厂场地平整和修建拦渣坝,其余废石堆存于废石场。选矿厂尾砂优先送至尾砂充填站与胶结料搅拌后充填井下采空区,剩余部分送至尾矿干堆场堆放。

2. 矿井涌水沉淀池、尾矿干堆场渗滤液收集池、废石场淋滤水沉淀池以及选矿厂溢流水沉淀池等污泥全部回用选矿生产;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直接用于选矿浮选工序;尾砂充填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充填体搅拌。

3. 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机修车间内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以及干堆场渗滤液收集池、废石场沉淀池等需持续运营至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破碎粉尘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铅2.91千克/年,镉0.084千克/年,砷0.000012千克/年,汞0.000006千克/年,铬0.00016千克/年;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铅14.00千克/年,镉9.00千克/年,砷0.33千克/年,汞0.13千克/年,铬4.40千克/年,指标来源于扶绥县渌井铅锌矿有限公司关停项目形成的减排量。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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