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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36号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2-04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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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017-450000-48-01-500682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钦州市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境内,原项目于20166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664号)。变更后公路全长127.335千米,其中主线长123.735千米,那隆连接线长约3.6千米;工程总投资107.8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5261.3064万元。

(二)变动内容。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主线起止点及公路等级、长度、设计速度、路面结构等主要技术指标基本不变;因部分路段地质条件不理想、避让基本农田等,路线较原环评阶段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有:

1. 实际建设路线走向较原环评阶段发生变动,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路段长度累计达48.95千米,占原环评阶段路线总长的比例为39.3%

2. 因建设地点变更,新增穿越1处城市规划建成区—灵山县檀圩镇总体规划范围。

3. 因建设地点变更,新增穿越灵山县三隆镇钦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线路穿越已获得灵山县人民政府同意。

4. 因建设地点变更,评价范围内声环境敏感点较原环评阶段增加36处,占原环评阶段声环境敏感点总数的64.3%

(三)现存环境质量问题

1. 茅岭江监测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超钦江各监测断面均有超标,超标因子主要为BOD5、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结合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河流水质超标可能受两岸农业面源污染所致。

2. 新圩镇萍塘村水源地水质总大肠菌群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标限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受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所致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属《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中规划的“横10”线,路线走向与规划基本相符。公路主线穿越《檀圩镇城镇总体规划(2012-2030年)》规划区范围,已征得灵山县人民政府同意路线未穿越《灵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年)》《浦北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5)》规划区范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管理,施工和运行使用期不得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风险。那隆镇那隆江饮用水源取水口迁移工作完成前,公路K75+600~K77+900段不得开工建设;新兴村千人人饮工程取水口迁移工作完成前,公路K97+900~K100+200段不得开工建设;谢赖村千人人饮工程取水口迁移工作完成前,公路K83+100~K85+200段不得开工建设。

2. 在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两端和桥梁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限速牌。敏感水体路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等)设置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配备环境应急应急物资;根据桥、路面坡度设置沉淀池+应急事故池,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桥梁、路基两侧设置加强型防撞栏。

3. 合理安排跨河(库)大桥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围堰设置应在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桥梁施工期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后农用或排放,桥梁基础钻渣等生产废水设置沉淀池收集、上清液回用,沉渣定期清运处理。

4. 服务区、收费站和隧道管理站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优先回用,剩余部分外排禁止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餐厅污水、汽车、加油站地面冲洗水等含油废水经过隔油、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灵山监控分中心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市政污水管网。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现用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施工临时防护措施,对部分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进行植被恢复。

2. 临近学校居民点路段及穿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路段道路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3. 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占地范围内分布有重点保护植物,应优先考虑路线避让原地保护措施,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考虑就近移栽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4. 项目K61+100~K62+300K120+500~K122+000 路段可能分布有虎纹蛙、泽陆蛙等两栖类保护动物,公路建设方案路基填方,应在涵洞两端设计成缓坡状,便于两栖类、爬行类迁移活动。K40+000~K45+200K65+000~K67+000K104+500~K106+000 路段褐翅鸦鹃、灰胸竹鸡、小鸦鹃等不善飞行鸟类出现概率较大的路段,应路基段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褐翅鸦鹃等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的惊扰以及规范施工行为,禁止施工人员捕杀。赤腹松鼠、豪猪等哺乳类保护动物主要分布在K40+500K43+200K117+900K119+000段植被发育良好、人为干扰小的路段周边,项目主要以隧道行驶穿越,施工需注意避免在该路段使用高噪声机械进行施工,消除对动物的惊吓影响。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 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篷布。

2. 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混凝土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3. 隧道施工采取湿式装运渣、水幕降尘湿喷混凝土支护等方法,清除洞内粉尘和溶解空气中部分有害气体优化居民点附近隧道排风方向,设置远离居民点的隧道口为排风出口。

4. 服务区、管理站等附属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中合理安排工序,声环境敏感点3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2200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在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

2. 隧道洞口半径500米范围内有居民点的隧道工程施工区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端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控制爆破量,降低爆破突发噪声源强,并于实施前进行公告,严禁在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3. 对营运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补充设置声屏障共计 7492 延米、增加隔声窗 4680平方米,新增投资3176.85 万元确保道路两侧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公路沿线宜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如需进行敏感建筑建设,新建建筑自身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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