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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6号、17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43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
孚宝(钦州)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6号、17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钦州港金谷港区金鼓江作业区16号、17号泊位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55-02-053346)位于钦州港金鼓江作业区,码头东邻金鼓江,北向距离金鼓江大桥约3千米。
原金鼓江作业区16号、17号泊位工程于2013年10月取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3〕229号),本次项目在原16号、17号泊位工程设计基础上,维持前沿码头水工结构、码头平面布置等总体方案不变,新增吞吐货种2种(醋酸、硝酸),并调整原设计货种的吞吐量,项目新建5万吨级液体化工泊位2个,使用码头岸线491米,年设计通过能力522万吨,年吞吐量434万吨,吞吐货种为甲醇、烧碱、氯化铁、异丙醇、乙醇、丁二醇、丙二醇、乙二醇、二乙二醇、乙酸乙酯、丙酸乙酯、醋酸、硝酸。项目不涉及新增用海范围。本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总平布置、水工结构、引桥、装卸设备安装和配套工程(供电照明、控制、信息与通信、给排水、消防、环保)等。工程总投资60618.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58.98万元,占总投资6.70%。
(二)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报告书》提供的监测及引用资料:该海域的生物体总体质量较好;水质调查因子中部分站位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磷酸盐、无机氮、石油类和总汞出现超标,超标站位多位于二类水质标准管理区;海区沉积物中监测因子铜、锌、铅、汞、镉、石油类在所有站位均未出现超标,砷、硫化物和有机质在部分站位超标;项目所在区域噪声值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2019年环境质量通报显示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2个监测点的苯、非甲烷总烃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北部湾港总体规划修编》《钦州港总体规划(2019-2035年)》等相关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洋、海事、农业农村部门(渔业)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根据《报告书》,项目已完成涉水工程施工,在妥善处理好项目施工废水后,项目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较小。
(二)水动力环境影响。金鼓江岸线基本已经完成回填,岸型较原环评预测情景局部发生变化。根据《报告书》,重新对水动力进行预测,预测结果表明:16、17号泊位海域由于桩基的阻挡作用导致与涨落潮流向一致的带状海域流速减小,最大可减小10厘米/秒,码头前沿航道海域流速有所增加,最大增大5~6厘米/秒。项目建设对周边海域潮流场主要集中在泊位建设区域,对其他海域影响较小。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码头面冲洗水、初期雨污水、码头生活污水、到港船舶的机舱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报告书》论证认为,采取有效措施后对水环境的影响不大。
(四)大气环境影响。运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船舶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有机废气、管道扫线过程产生的废气,管线动静密封的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以及靠泊船舶辅机燃油产生的废气等。《报告书》论证认为,采取有效措施后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是可接受的。
(五)固体废物影响。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码头产生的船舶生活垃圾和人员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含油废布及棉纱、管线吹扫油渣、船舶维修废物等。《报告书》论证认为,采取相应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不大。
(六)声环境影响。根据《报告书》分析预测,营运期多台机械同时作用的不利条件下,场界噪声值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值。
三、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妥善处理项目污水和固体废物,按原环评要求尽快开展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海洋生物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补偿可采取增殖放流方式进行,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营运期码头生活污水、码头冲洗废水、装卸区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提升至后方库区污水管网,进入天宜一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外排;到港船舶的机舱油污水由资质单位接收处置,船舶生活污水可由项目接收后依托后方天宜一期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到港船舶废气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VI的规定执行;选用含硫量低的燃料;尽可能降低辅机运转负荷,停泊时尽量启用单辅机发电,减少耗油量。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油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经高排气筒排放。工艺操作规程需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码头建筑垃圾运至行政部门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危险废物均暂存于综合用房内的危废贮存间,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定期清运。危废贮存间选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改单)进行规范建设。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使用先进的、噪声小的装卸机械和泵设备,并对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采取消声、减震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项目为液体化工码头项目,工程主要危险物质包括甲醇、异丙醇、乙酸乙酯、醋酸、硝酸等5种物质,属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工程运营期最大可能风险事故为船舶碰撞导致的溢油事故和化学品泄露及陆域输送管线断裂导致的化学品泄露和火灾爆炸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配备围油栏、收油机、拖油网等风险应急物资和设备;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中国海监钦州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及钦州支队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