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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万峰湖 (广西)水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管辖权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73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万峰湖水域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请示》(百环报〔2021〕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关于“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的规定适用限于广西辖区。
万峰湖属于跨省水资源区域,如相关建设项目因建设内容等需跨省或造成跨省环境不良影响,应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对建设地点位于百色市行政管辖区内,但可能对贵州或云南省万峰湖水域造成环境不良影响的,可主动商相关省相邻市生态环境审批部门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