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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81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1-020186)位于桂林市灵川县、阳朔县、平乐县、恭城县及贺州市钟山县,路线全长149.845千米,属新建项目。
(二)工程量。
公路全线共设桥梁101座(含互通主线桥),其中特大桥13座,大桥74座,中桥5座,互通主线桥9座,桥梁占比39.0%;另设有车行天桥2处,涵洞180道,通道106道(不含利用桥孔)。全线设隧道23座,其中特长隧道2座,长隧道8座,中隧道5座,短隧道8座,隧道占比20.4%。设互通式立交10处,其中枢纽互通式立交4处(其中灵川东枢纽由桂林外环高速实施,潮田枢纽由桂林-灌阳-江永高速实施),服务型互通立交6处。全线共设管理分中心1处、服务区3处、停车区2处、养护工区3处、隧道管理站3处、匝道收费站6处、路政大队3处(与养护工区合建)、交警高速大队3处(与养护工区合建)。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476.6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911.42公顷、临时占地565.24公顷,工程拆迁房屋169168.75平方米;工程挖方总量3530.58万立方米,填方总量为1583.64万立方米,综合利用399.55万立方米,弃方总量为1547.39万立方米,拟设置弃渣场31处,临时堆土场23处,施工生产生活区26处。项目总投资266.6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331.41万元;计划工期4年。
(三)现存环境问题。
恭城县平安乡巨塘村委巨塘村水源地监测点总大肠菌群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超标原因主要是由于周边居民生活污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等影响所致。
(四)环境敏感目标。
1. 项目穿越灵川县潮田乡潮田河水源地、平乐县沙子镇茶江水源地、恭城县莲花镇势江河水源地等3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项目穿越均已获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2. 公路桩号K58+600~K60+900共2.3千米路段穿越桂林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控制协调区。线路穿越已获得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及自治区林业局同意的批复(桂林保发〔2020〕15号)。
3. 公路桩号K42+800~K43+175、K45+069~K46+800共2.106千米路段穿越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线路穿越已获得自治区林业局行政许可(桂林审准保〔2020〕36号)。
4. 路线桩号K119+000~K122+700共3.7千米路段从银殿山自然保护区兰洞水库片与银殿山片之间经过,与兰洞水库片、银殿山片最近距离分别为370米、400米,路线不在银殿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5. 公路桩号K58+000~K60+000共2.0千米路段从阳朔国家森林公园东侧经过,与森林公园最近距离约200米。
(五)规划符合性。
项目属于《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2018~2030)中“1环12横13纵25联”布局中的联1线,符合规划及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现用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施工临时防护措施,对部分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进行植被恢复。
2. 下一步设计应优化线路走向,优先考虑避让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植物及古树名木,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考虑就近移栽保护。对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并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3. 临近学校、居民点及穿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4. 进出自然保护区处采取设置提示牌、限速禁鸣标志牌和声屏障等措施,减缓交通噪声对沿线声环境影响,降低营运期车辆对野生动物跨越公路可能产生的碾压致死伤;在桩号K43+100~K43+750段临近自然保护区一侧、桩号K44+800~K45+069两侧设置3米高声屏障。大观亭隧道废气由桩号K47+600处的隧道斜井和隧道出口方向排出,远离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减缓营运期隧道废气排放影响。
5. 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主要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的惊扰以及规范施工行为,禁止施工人员捕杀。
6. 穿越漓江风景名胜区路段加快施工进程,加强对沿线景观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地表植被,加快景观环境建设;在进出风景名胜区路段设置警示牌和禁鸣标示牌。
7. 20#弃渣场部分占地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控制协调区内,25#弃渣场、16#施工生产生活区位于恭城县沙子镇茶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4#、5#临时堆土场、4#施工生产生活区位于灵山县潮田乡潮田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17#临时堆土场位于河道附近,上述临时用地应重新选址。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施工期及运营期不得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风险。在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两端和桥梁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限速牌。敏感水体路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等)设置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配备环境应急应急物资;根据桥、路面坡度设置沉淀池+应急事故池,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桥梁、路基两侧设置加强型防撞栏。
2. 合理安排跨河(库)大桥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围堰设置应在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桥梁施工期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后农用或排放,桥梁基础钻渣等生产废水设置沉淀池收集、上清液回用,沉渣定期清运处理。
3. 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优先回用于绿化,其余部分外排,禁止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 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篷布。
2. 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混凝土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3. 隧道施工采取湿式装运渣、水幕降尘湿喷混凝土支护等方法,清除洞内粉尘和溶解空气中部分有害气体。优化居民点附近隧道排风方向,设置远离居民点的隧道口为排风出口。
4. 服务区、管理站等附属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中合理安排工序,声环境敏感点3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22:00~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在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
2. 隧道洞口半径500米范围内有居民点的隧道工程施工区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端;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控制爆破量,降低爆破突发噪声源强,并于实施前进行公告,严禁在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3. 对营运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共设置声屏障23700米、隔声窗1030平方米、加装密封条740米;另外工程预留500万元噪声防护费用,对营运中期监测超标的敏感点增设、加长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对已有声屏障加强维护管理和更换,噪声防治费用总计5395.24万元,确保道路两侧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公路沿线不宜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如需进行敏感建筑建设,新建建筑自身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桂林市、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桂林市、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