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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东兴市志成 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78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0日 |
广西柯久金属有限公司:
《东兴市志成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广西柯久金属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东兴市志成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旧址位于东兴市东兴镇长湖村部队旧营房。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具有年处理1.5万吨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加工生产线,主要产品为铅锭和塑料粒。2016年原厂区技改扩建,建成年处理10万吨废旧铅酸电池的再生铅生产线、2万吨含铅废渣的再生铅生产线,可年产再生铅(粗铅)6万吨、副产品塑料颗粒7390吨,中间产品硫酸1.2万吨。技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于2017年9月28日获得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桂环审〔2017〕125号),并于2018年建成。但根据国家新的有关政策及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实施整体搬迁项目。
整体搬迁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为2020-450600-32-02-006948。选址位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兴化路东南面、川金诺项目西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443376°E,北纬21.681583°N),项目占地面积为24080.12平方米。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处理10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电动车类铅蓄电池和汽车类铅蓄电池),采用富氧侧吹熔池熔炼、熔铅锅精炼、铸锭工艺,并配套尾气制酸工艺(采用一转一吸制酸),年产再生精铅4.9535万吨,年产再生合金铅1.9179万吨,年产硫酸1.4872万吨,年产废塑料9000吨,副产品废塑料仅经破碎分选、清洗后外售,不设废塑料再生工序。项目所有设备均重新购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一条全自动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生产线及配套设施;②一座熔炼再生铅铅膏的富氧侧吹熔池熔炼炉及配套设施;③一条处理富氧侧吹熔池熔炼炉烟气的一转一吸烟气制酸系统;④一座处理废旧铅酸蓄电池废合金生产铅合金及精炼再生铅生产精铅的精炼车间;⑤一套为富氧侧吹熔池熔炼炉提供氧气的制氧装置;⑥变电站、废水处理站、办公楼等配套的公用设施。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依托工程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35000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258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37%。
项目于2020年4月27日取得《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东兴市志成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核准的批复》(防审批投资〔2020〕14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鼓励类。符合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破碎分选废气。
将破碎分选设备单独隔开密闭,通过集气抽风使破碎分选及废旧电池储存处于微负压状态,收集的废气采用酸雾淋洗净化塔措施处理后,由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
2. 配料车间废气。
在产尘点处安装集气罩,收集的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覆膜布袋除尘器+进口高效滤筒+高效除尘器除尘后,废气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 熔炼车间废气。
熔炼烟气经余热锅炉+急冷塔+覆膜布袋收尘器+制酸(“一转一吸”)系统+有机溶剂(离子液)脱硫+臭氧脱硝+湿式电除尘后,由1根50米高+烟囱(DA003)排放。
在熔炼炉给料口、出铅口、出渣口等各产气处设置密闭集气罩进行收集,废气收集后经覆膜布袋收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处理后,由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4. 精炼车间废气。
精炼车间设置6台熔铅锅、2台铸锭机组,设计在每台熔铅锅和铸锭机上设置密闭集气罩进行收集,各熔铅锅和铸锭机废气收集汇合后通过旋风收尘器+覆膜布袋收尘器+进口滤筒+高效收尘器处理,由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精炼工序熔铅锅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进行间接加热,燃烧后产生的废气直接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硫酸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砷、锡、锑、镉、铬、二噁英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
5.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硫酸雾、颗粒物、铅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加强循环水系统的管理。
2. 生产废水。
制酸脱硫产生的污酸废水先采用石灰中和预处理后,与其他含铅废水、碱性废水一起排入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250立方米/天,)采用“均化调节+石灰+铝盐絮凝沉淀+二级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冲渣、车辆冲洗、地面冲洗等环节,不外排。
3.清净下水及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清净下水由厂区总排口经园区污水管排入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初期雨水
厂区设置1座6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后,分三天经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分子筛、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时直接返回厂家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解液中和压滤渣、石灰中和渣、脱硫石膏、污泥经压滤后直接送配料车间密闭料仓内,回用于熔炼炉熔炼;精炼渣送配料车间密闭料仓内,回用于熔炼炉熔炼;收尘灰定期清理送配料车间密闭料仓内,回用于熔炼炉熔炼;废滤料定期更换后直接送配料车间,回用于熔炼炉熔炼;隔板纸、除杂渣、废劳保用品、废催化剂定期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3.水淬渣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则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外售给防城港市港口区德旺水泥制品厂作为建材综合利用。危险特性鉴别前,水淬渣按危险废物从严要求收集、暂存。
4.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同步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1. 须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的相关要求对旧厂区开展土壤调查、评估,并按评估情况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
2. 旧厂区内原有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和处置工作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要求开展,旧厂区原有生产设备均不得搬迁至新厂区使用。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后,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22.86吨/年,氮氧化物18.46吨/年,烟粉尘7.09吨/年,硫酸雾0.22吨/年、铅234千克/年、砷0.012千克/年、锡0.0052千克/年、锑0.014千克/年、镉0.011千克/年、铬0.00032千克/年。碳排放量由6698吨/年降低至4302吨/年。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建设单位应配合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尽快完成防护距离内斗流、沙港、老苏田、中车及新田等(约400人)的搬迁工作。不完成搬迁,项目不得投产。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本批复之日起,桂环审〔2017〕12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