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便函〔2021〕565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收悉。经研究,我厅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第六十一条.....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后增加:机场选址对周边现有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噪声、水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和防治。理由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机场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第六十一条.....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中环境保护部门应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