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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便函〔2021〕56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函

2021-03-17 13: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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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收悉。经研究,我厅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第六十一条.....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后增加:机场选址对周边现有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噪声、水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和防治。理由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机场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六十一条.....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中环境保护部门应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3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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