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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林永福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铅铜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9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林永福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铅铜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3-23 14: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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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永福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永福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铅铜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位于桂林市永福县广福乡广福村上街屯烂木桥,占地面积8.1公顷。项目采用铜铅混浮铜铅分离锌浮选工艺处理铜铅锌矿石200/日,年产铜精矿1920吨、铅精矿2885吨、锌精矿3840吨。项目矿石来源于桂林永福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福县保安铅铜矿(与本项目同一法人,该矿区正在开展采矿证续证环评)采出的原矿石,采取传统的湿法出渣方式,选矿废水随尾砂由排尾管道输送至配套的尾矿库堆存;尾矿库选址位于选厂紧邻的西北面山谷内,为上游式山谷型尾矿库,总库容40.86万立方米,服务年限约10.6年,尾矿库等级为五等库。

项目于2010514日取得永福县发展和改革局予以登记备案证永发改登字201014)。项目在未办理环保手续情况下于20136月动工建设,属未批先建。201312月,原永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建设单位停工并补办环保手续。项目停止建设时,选矿车间、尾矿库等主要设施未建成,设备安装未结束,尚不具备投产条件。201838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并取得技术评估意见。项目因办理尾矿库安全许可证、申请重金属排放总量等原因,未能及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20194月,项目取得尾矿库安全许可证,编号(桂CFM安许证字〔20190002号。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原料堆场(第一台阶)破碎筛分磨矿间(第二台阶)浮选间(第三台阶)精矿脱水间(第四台阶)精矿间仓库(第五台阶)等主体工程,尾矿库等配套工程,办公室、生活卫生设施以及厂内通道、给水排水、供配电、通风等公用辅助工程,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等环保工程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500元,环保投资估算为90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0.3%

项目2018年再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450326-09-03-006925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允许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选矿作业废气

在破碎、装卸、胶带运输机落料点等设置密封装置,并进行通风除尘,含尘气体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

2. 石灰制备工序废气

石灰制备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过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

3. 原矿堆场四周建设 1.8米高挡墙,上设挡雨棚,设自动洒水喷淋装置,装、卸作业时进行洒水抑尘

上述经排气筒外排废气和企业边界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4. 运输车辆不得装载过满,采取洒水、加盖篷布、运输路段定时洒水等措施,降低运输扬尘对周边村屯、农田的影响。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加强循环水系统的管理。

2.选矿废水

采用分质处理工艺铜精矿浓密机和铅精矿浓密机溢流废水部分返回铜铅分离工段,剩余部分返回回水池;锌精矿浓密机溢流的废水返回浮锌工段浮锌工段尾矿浓密机溢流废水排往尾矿库,经自然沉降、降解后的澄清废水再抽回浮锌工段和铜铅混浮工段;均不外排。

3.尾矿库溢流水

非泄洪情况下,尾矿库溢流水经溢流井、溢流沟排至主坝下的回水沉淀池沉淀后,全部泵回选厂生产使用。

雨季时,尾矿库库外洪水由库边截排水沟排至应急池拦水坝下游;库内洪水由溢流井、溢流沟排洪,洪水自流至库外北面的应急池容积为3.15万立方米,经沉淀处理后回用选厂生产。

4.厂区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量经雨水沟排入尾矿库沉淀后回用选矿生产。

5.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尾矿砂全部堆存至尾矿库。除尘器灰渣全部做原料回收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运至广福乡垃圾收集点处理

2.尾矿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尾矿服务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尾矿进行覆土植树绿化。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选矿废水、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后,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的1.91千克/年、镉0.00263千克/年、砷0.207千克/年、汞0.000988千克/年。

、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桂林永福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桂林永福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3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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