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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和程序问题核实情况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396号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和程序问题核实情况的函

2021-03-25 14: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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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湾人和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关于<桂林一恭城一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和程序问题意见信》收悉。我厅组织对来信所提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穿越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破坏地貌、植被和生态景观,或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符”问题核实情况

(一)选址方案经过专家(其中有2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现场考察和评审;项目选址方案已获得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批复(桂林保发〔202015号),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

(二)项目路线推荐线1000米范围内均无景源及景点分布,且已经履行相应手续,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第四十八条规定。

(三)若线位往东偏移完全避让漓江风景名胜区,则路线需绕行至幸福源水库东部穿越阳朔国家森林公园,对阳朔国家森林公园造成一定的生态影响;另外布线需两次穿越贵广高铁,跨越危险系数较大,跨越位置可能涉及贵广高铁隧道段,对公路施工安全及贵广高铁运行安全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因此,在当地地质状况及自然、社会环境条件下,目前公路选线方案已是综合权衡之后的最优方案,不宜另外选线。

二、“项目占地范围有6株古树如移栽处理存活率堪忧”问题核实情况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位于项目占地范围内的保护植物和古树,首先采取路线避让保护措施,确因地形或工程量明显增加实施难度较大情况下,方可采取就近移栽保护措施,不得砍伐。《桂林一恭城一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 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在下阶段施工图设计及地表清理前,建设单位与当地林业部门协调,组成专业调查组,摸清沿线保护植物具体分布尤其是占地区保护植物分布情况;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对保护植物影响降至最低;路基清表作业过程,对发现的珍稀野生植物和古树应立即报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暂时停工并及时与当地林业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悬挂醒目的树牌进行保护;根据保护植物生态习性,经过林业相关部门认可和批准,采取避让、移植等保护措施;优先考虑路线偏移,确因地形或工程量明显增加实施难度较大情况下,方可采取就近移栽保护措施,不得砍伐。上述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二)K56+000路基用地内占用三级古树樟树1株(230年)1株,由于兴坪互通位置限制,若往东偏移则增加拆迁量,对社会环境影响增加,往西偏移则距离漓江风景名胜区较近,可能导致兴坪互通往后路段进入漓江风景名胜区长度增加,路线难以避让。因此,环评报告提出建议,要求建设单位及主体设计单位在下阶段进一步优化设计,施工图阶段尽量使其作为兴坪互通绿化树来考虑。

(三)K114+400占用三级枫香古树(150年)1株,路段通过形式为势江河10号特大桥(3663米),由于地形现状限制(北侧为新渡坪村,南侧为势江河),路线难以避让,同时受限于沿线的地形,K100+000~K118+000之间基本是高架桥+隧道的方式设置,基于高速公路及技术标准和路段前后均有隧道限制(K113+463上望坪隧道、K117+790犁头山隧道),路线难以避让。

(四)K134+900占用三级黄葛榕古树(160年)1K135+000占用三级小叶榕古树(210年)1株,K135+200占用三级樟树古树(180年)1株、135+200占用三级马尾松古树(100年)1株,由于两安互通位置限制,路线难以避让。因此,环评报告提出建议,要求建设单位及主体设计单位下一阶段进一步优化设计,下一步施工图阶段,尽量使其作为两安互通绿化树来考虑。

三、“《报告书》中提到项目评价范围内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意见”问题核实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改)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经现场调查,3.3.7章节描写除涉及穿越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外,项目其他周边区域保护动物大多为偶见活动和觅食,未发现保护动物集中栖息情况,项目其他周边区域不是保护动物重要栖息地,无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二)对于项目涉及穿越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单位已委托编制了《桂林—恭城—贺州公路(桂林至钟山段)对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报告》,该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已经获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关于同意在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修建公路的行政许可决定》(桂林审准保〔202036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改)第十二条“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规定。

四、“《报告书》中没有附图,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要求的全本公示要求相违”问题核实情况

《报告书》公示版本未附有相应图件及证明文件,已补充完整并公开。

五、“环评公示程序明显压缩公众参与时间,或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要求不符”问题核实情况

    根据《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工作日”及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规定,应对环评文件受理后及审批前进行公示,但并未就两次公示是否重叠做出明确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厅采取受理公示及审批前公示同步进行的方式,既符合公开程序,同时优化公示时间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效率。

六、“鉴于此项目的建设涉及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备受全国社会各界关注。特此向贵厅申请召开一次听证会,以充分征求公众和不同代表的意见,释除公众疑虑,从而展现贵厅负责任的态度和保证项目今后的顺利实施”意见回应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规定,申请人广州珠湾人和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属于非重大利益关系人,本意见不予采纳。

感谢你中心对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3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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