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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山锑矿采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4-01 15: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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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山锑矿采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1221-12-03-052198位于河池市南丹县大厂矿田中矿带南侧,为有色多金属伴生矿床矿山,现有采矿权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2.742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6000米,开采矿种为锑矿,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产品为锑矿原矿石。茶山锑矿已有50多年开采历史,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环评手续;因各种原因,该矿自2010年停产至今。

(二)工程量。

技改工程矿区范围、开采矿体、生产规模等不变,对开拓系统进行改建,采用汽车斜坡道开拓运输方案,同时优化整合现有坑口,南矿段保留442坑口、530坑口、473坑口;北矿段保留498坑口、490坑口、480坑口。技改工程开采的原矿拟送至南丹南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亢马选矿厂(桂环审〔20164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选别。技改工程总投资136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66万元,计划工期6个月。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茶山锑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临时堆存在坑口旁,未规范建设废石场,存在一定环境污染及风险隐患。本次环评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各坑口旁废石场废石堆放情况,采取废石清运、生态复垦等措施清理,现有工程废石临时堆场均不再使用。

2. 茶山锑矿南、北矿段现共有12个工业场地,均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技改工程实施后,继续使用其中的442480498三个地面工业场地,并对工业场地进行排水设施整改(建设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沉淀池等),其余工业场地不再使用并进行生态复垦。

3. 茶山锑矿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处理工艺不能满足技改工程实施后矿井涌水处理要求。技改工程实施后,矿井涌水依托茶山锑矿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处理,现有工程473坑口旁的污水处理站将拆除。

4. 矿区西北侧土壤表层样监测点铜、镉含量超过参照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筛选值要求,超标原因主要是受区域历史采选活动及土壤背景值较高影响所致。

5. 金竹小溪上游、金竹坳干堆场上游、金竹坳干堆场下游底泥砷含量超过参考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和管制值;金竹小溪上游、金竹坳干堆场上游底泥铅含量超过参考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未超过管制值。

(四)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边林地浇灌,不得排入地表水体;施工废水经污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施工或洒水降尘。运营期工业场地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井下生产用水。

2. 矿井涌水部分用于井下洒水降尘,其余提升至地表经茶山锑矿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尾水重金属污染物达《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及其修改单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限值要求后外排至金竹小溪。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矿山废机油暂存库实施重点防渗,防渗结构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10厘米/秒,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矿山高位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等作为一般防渗区,防渗结构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工业场地其余地段及进场道路实施简单防渗,采取水泥硬化措施。

2. 设置6口观测井对地下水水质及水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对堆矿场装卸扬尘、废石临时堆场扬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破碎站设脉冲布袋收尘器处理粉尘,破碎粉尘经处理达《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770-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 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经过沿线村屯时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3.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技改工程基建期废石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采矿废石全部用于井下充填。破碎站产生的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与原矿一并送选矿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新建危废暂存库(50平方米),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服务期满后,矿坑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需持续运营至矿井涌水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4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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