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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左江山秀船闸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104号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左江山秀船闸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3-29 15: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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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交通运输局

广西左江山秀船闸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1421-55-01-004798位于崇左市扶绥县驮河村山秀屯附近,是以发电为主,兼顾航运、灌溉、旅游、养殖等综合利用的枢纽工程,属于左江干流规划的5个梯级中最下游的梯级

(二)工程量。

山秀水电站正常蓄水位86.5米,总库容6.063亿立方米,总装机3×26兆瓦。一线船闸布置于枢纽左岸,由上游引航道、上闸首、闸室、下闸首、下游引航道等组成,全长750.3米,为单线单级船闸,级别为Ⅴ级,设计船型为2×300吨级分节驳船队,年设计通过能力为95万吨,船舶上游进出闸方式为直线进闸曲线出闸,下游进出闸方式为曲线进闸,直线出闸。

船闸主体工程包括:挡水建筑物,船闸建筑物(含上闸首、闸室、下闸首、上游引航道、下游引航道、隔流堤、靠船墩、输水系统、护坡等),锚泊地(4个,上、下游各2个)和生产生活区(含管理区及上下游报到站);辅助工程包括导流、围堰、临时施工道路、料场、渣场(2个)、拌和站等。船闸主体工程大部分时段在基坑围堰内干地施工,水下施工内容主要为上游引航道、右岸扩挖区、下游锚地疏浚和下游口门区预留枯期围堰(后期拆除)。工程永久征地面积59.52公顷,临时用地37.18公顷,不涉及居民房屋建筑物拆迁。工程土石方开挖812.44万立方米,填方136.77万立方米,无外借方,永久弃渣666.73万立方米,临时堆土8.94万立方米。工程设置弃渣场2处、临时堆土场1处。工程总投资176482.6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94.9万元;工程总工期44个月。

(三)环境敏感目标。

1.扶绥县县城龙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山秀水电站坝址下游,上游二级保护区边界、取水口(位于左江右岸)与坝址距离分别约为1.2千米、11.3千米,与本工程下游危险品锚地(位于左江右岸)距离分别约为10米、10.1千米;扶绥县渠黎镇驮河村山秀屯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位于左江左岸)与坝址、本工程下游普通锚地(位于左江左岸)、本工程下游危险品锚地(位于左江右岸)距离分别约为1.5千米、170米、195米。

2. 山秀长滩鱼类产卵场位于坝下约4.5千米处不在本项目水位、水流流速等影响范围内,工程实施对产卵场生境环境影响较小

3. 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左江岩画(合头山岩画)、左江岩画(合心山岩画)2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工程上游引航道外边线紧邻左江岩画(合头山岩画)建设控制地带边线;工程部分位于拟划定的左江岩画(合心山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由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编制的《广西左江山秀船闸扩能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于20209月通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评审会评审,项目在左江岩画(合心山岩画)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内容于202010月取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同意的批复(桂文旅许字〔202051号)。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已列入《珠江水运发展规划纲要》(2017)重点建设工程中。工程建设符合《珠江水运发展规划纲要》(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2007)、《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2013年)、《郁江流域综合规划》(2019年)及《规划环评》、《左江流域综合规划》(2009)等相关规划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规范施工活动。对评价范围内的苏铁、硬叶兰(不在项目占地范围内)采取挂牌保护及设置围栏等原地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重点保护植物,首先应考虑避让措施并挂牌保护;因地质条件等原因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在论证后方可移栽;移栽工作须在保护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2. 项目拟设置的1#弃渣场涉及重点公益林,应重新选址。新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重点公益林等环境敏感区。

3. 工程水下施工区前应开展水生重点保护动物调查,若发现水生重点保护动物,应及时向当地水产部门报告,并将其放生至施工区域范围外。炸礁作业之前2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进行驱鱼作业,将鱼类驱赶到远离施工区域的安全水域,驱鱼范围为施工位置上下游各500米以内。

4. 合理按派工期,水下爆破和疏浚避开鱼类繁殖期(冬季12月至次年的春季34月,以及夏季78月份),同时采取先进施工工艺,如炸礁选择环保型炸药等,避免原水域生境的急剧变化,降低施工作业环境影响程度。

5. 山秀一线船闸应进一步提升过鱼能力;增设二线船闸过鱼设施,定期升降船闸,在鱼类洄游季节(89月)应适当加密频次;同时在下游隔流堤附近设置微电流及投放灯光饵料,引导洄游鱼类向二线船闸闸室方向迁移,增强江段洄游鱼类通过能力。

6. 山秀二线船闸应联合山秀电站,开展过鱼方式方法的研究,论证鱼道预留与建设的可行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实施。

7. 按《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第20号令)实施增殖放流,共计安排24万元开展增殖放流工作,该费用列入工程环境保护投资预算。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水下施工前,应在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所有施工船舶向所在地海事部门报备,施工过程须服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施工监督和指导;在下游锚地等江段进行疏浚炸礁作业时,应提前2日通知供水单位;施工前应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施工方案,作业时间尽量避开水厂取水时间。

2. 合理安排水下施工方案和作业时间,工程下游施工水域边界采用防污屏围挡,以减缓工程施工对山秀屯饮用水取水口水质影响。如悬浮物影响持续时间较长或施工引起取水口水质无法满足饮用水水质要求时,应使用槽车山秀屯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3. 施工期和营运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作周边农林堆肥;基坑废水絮凝沉淀后抽排;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合系统、机械冲洗等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

4. 施工船舶油污水须收集并排入所在港域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或自行处理至石油类浓度低于15毫克/升后在航行中排放;施工船舶生活污水须收集并排入所在港域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或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相应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三)文物保护措施。

1. 在左江岩画点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内,应采取机械液压破碎,避免爆破振动影响文物古迹安全。

2. 新建设的靠船墩远离左江岩画(合心山岩画)进行建设,对靠近岩画点一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内山体开挖时,预先对该两侧山体进行岩体加固并充分论证开挖手段并提供相关论证报告,确保施工不对岩画点所处的山体载体造成破坏后,方可进行施工。

3. 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复文件要求,落实左江岩画(合心山岩画)保护措施。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工程下一阶段的施工设计方案需报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同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工程陆域爆破方式应优先选择凿裂爆破、预裂爆破和缓冲爆破等技术,以减少粉尘产生量;爆破钻孔设备选用带除尘器的钻机,减少粉尘的排放量;采用湿式作业,爆破前对预爆体表面洒水,爆破后马上进行洒水喷雾,控制粉尘蔓延。混凝土拌和应采用成套封闭式拌和楼进行生产。对施工场地定期进行洒水降尘;粉状物料采用密闭式自卸车辆运输。

2. 加强环境管理,航道管理部门应制定船舶准入条件,通航的船舶性能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弃渣集中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放,不得随意丢弃。

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运至扶绥县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运营期管理区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收运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做好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敏感点分布江段禁止夜间爆破和进行其它高噪声机械设备作业。

2. 由专业的爆破施工单位制订合理的爆破方案和爆破规模,在保证建(构)筑物及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爆破施工。爆破期间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距离,禁止无关人员及船舶进出,并提前实施驱鱼措施,避免爆破造成人员、船舶及鱼类等水生生物受到损伤。

3. 加强船舶航运管理,在城市河道内航行的各种机动船舶,声响信号应使用电笛;船舶应按照《船舶噪声控制设计规程》(JT/T4543-1993)发动机安装消声器,出厂时要经船舶检验合格,禁止私自拆除消声器等降噪设备。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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