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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兴安县界首一期、二期50兆瓦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管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524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
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批复的函》(兴安风电函〔2021〕24号)、《关于申请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批复的函》(兴安风电函〔202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兴安县界首一期50兆瓦风电场工程(桂环审〔2014〕162号)、兴安县界首二期50兆瓦风电场工程(桂环审〔2014〕185号)位于桂林市兴安县界首镇东南面山区,原建设单位均为中电投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2020年7月,由于施工图布置发生变化,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委托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我厅分别以桂环函〔2020〕1612号、桂环函〔2020〕1613号对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进行确认。
二、变动内容。
为优化项目布置,本次拟将一期、二期的机位重新调整排序,并重新选择风机型号。具体变动如下:
(一)一期工程总装机容量比原环评(桂环审〔2014〕162号)减少0.15兆瓦,二期工程总装机容量比原环评(桂环审〔2014〕185号)减少0.02兆瓦。
(二)在一期、二期风电场总风机台数和位置不变在情况下,将原一期4台风机机位(分别为3#、20#、21#、22#风机)调整至二期工程,同时将8台原二期风机(分别为12#、13#、14#、15#、16#、17#、34#、35#风机)调整至一期工程。
(三)调整后一期工程7#风机机位进行微调约100米。二期工程有3台风机机位进行调整(27#、28#、29#),其中27#调整约1.5千米,28#调整约300米,29#调整约280米。
(四)调整后一期工程集电线路长度比原来增加7.5千米,二期工程集电线路长度比原来增加3.5千米,均为电缆敷设。
(五)一期工程场内道路比原项目减少11.17千米,二期工程场内道路相应比原项目增加11.17千米。
变更后一期、二期工程均不占用自然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风机机位和升压站站址与周边村庄距离大于700米,对当地居民声环境和电磁环境影响较小。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变动内容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按照原环评及原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要求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新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投资概算和人员,确保各项措施得到实施。
(二)公开项目变更部分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采纳公众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在收到本函后,将《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桂环审〔2014〕162号、桂环审〔2014〕185号、桂环函〔2020〕1612号、桂环函〔2020〕1613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