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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柳州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宣县风门坳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134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8日 |
柳州市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宣县风门坳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1323-09-03-016354)位于来宾武宣县二塘镇大坪垌—风门坳一带,属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范围由《柳州市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宣县风门坳铅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4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2.6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80.15~+50.15米,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对象为①、②、③、④号矿体,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产品为铅锌矿原矿石。原项目于2007年补办环评手续并获得批复(桂环管字〔2007〕143号),由于各种原因,风门坳铅锌矿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一直处于巷道开拓阶段,开采系统未完成,未采出原矿,2015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工至今。
(二)工程量。
本次改扩建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产品等不变,生产规模扩大至10万吨/年,采矿方法增加全面采矿法。项目拟对现有工程开拓运输、通风系统进行改造,封堵XJ1、2号斜坡、XJ3窿口,新掘总回风平硐PD1,由XJ4斜井、中段运输平巷、中段回风平巷、回风平硐等井巷工程构成矿床开拓运输、通风系统。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生态环境保护投资400万元;计划工期13个月。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矿区①号、②号矿体地表存在露天、无序民采现象,开采对象主要为地表5~20米深度范围的铅锌氧化矿、重晶石矿,形成CK1、CK2两个较大的露天采坑,采坑长200~500米、宽10~120米、深1~35米。由于未对采坑进行整治、复垦,雨季采坑淋溶水漫流,重金属污染物经长期迁移、沉积、富集,造成下游土壤重金属污染。
2. 现有工程4个工业场地均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现有工程4个废石场未规范建设,未设置截排水沟、淋溶水沉淀池等环保设施,现存废石约4吨。因现有工程XJ1、2号斜坡道、XJ3窿口已超出采矿许可证允许的标高范围,项目实施后,除保留XJ4工业场地并实施改造外,将对XJ1、2号斜坡道、XJ3窿口进行封堵,窿口对应的工业场地不再继续使用。
3. 矿区内部分土壤监测点铅、砷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及风险管制值要求。超标原因主要是项目位于铅锌矿、重晶石成矿带,区域背景值较高;受历史民采形成的采坑淋溶水漫流,重金属污染物长期迁移、沉积、富集的影响;受大坪垌铅锌选矿厂尾矿库、堆场以及风门坳选矿厂尾矿库淋溶水漫流、渗漏、排放等影响。
4. 矿区及周边部分监测点铊、硫酸盐和总硬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超标原因主要是项目位于铅锌矿、重晶石成矿带,区域背景值较高所致。
5. 矿区周边底泥砷、铜、镍、锌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风险筛选值要求,超标原因主要有:区域背景值较高;受武宣县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垌铅锌选矿厂历史选矿废水、尾矿库淋溶水漫流、渗漏、排放等影响。
(四)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矿区位于《来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武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允许开采区块,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整治
1. 对矿区现状露天采坑进行环境整治,采取削坡平整、水土保持、生态复垦等措施,环境整治工程在基建期内完成。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确定土壤整治范围及目标,制定并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工程方案。
2. 在项目基建期内完成窿口封闭、废弃工业场地附属设施设备拆除以及场地生态恢复;XJ4工业场地建设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池等设施,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3. 根据各废石场废石堆放情况,在项目基建期完成现有废石清运、生态复垦等措施。项目实施后,现有废石场不再使用。
4. 在完善环保手续前,本项目开采的铅锌矿原矿石禁止送风门坳选矿厂进行选别。风门坳选矿厂整改工作应通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实、验收并依法申办排污许可证。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矿坑涌水汇集至相应井底水仓,统一由XJ4窿口抽排至地表矿坑涌水收集池,之后部分泵入高位水池回用于生产、洒水降尘,部分泵送至风门坳选矿厂综合利用,剩余部分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废水受纳水体乐业水库有农灌功能(水库下游分布约167公顷农田),为减轻外排废水重金属累积性影响,项目外排废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
2. 在矿井涌水出口处设置1个容积2000立方米矿井涌水事故应急池,可容纳12小时丰水期最大涌水产生量。在污水处理站发生事故停运情况下将矿井涌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污水处理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3. 在工业场地内设置300平方米废石中转平台,废石中转平台顶设挡雨棚,周边设截排水沟,地面进行硬化防渗。
4.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边林地浇灌,不得排入地表水体;施工废水经污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施工或洒水降尘。运营期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池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泵送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矿井涌水地面收集池、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临时堆矿场、废石中转平台、危废暂存间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2. 场地集水沟、洗车平台、化粪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实施防渗,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1.5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在工业场地其余地段及进场道路实施简单防渗,采取水泥硬化措施。
3. 在矿井涌水收集池下游、污水处理站下游、乐业水库下游与乐业村饮用水水源点间共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点;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进程技术指南》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以及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对堆矿场装卸扬尘、废石临时堆场扬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2. 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3.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基建期废石用于平整场地、铺路等,剩余部分外售作为建筑材料。运营期采矿废石前期外运武宣县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综合利用,后期优先井下回填,剩余部分外运综合利用。沉淀池底泥需进行鉴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应清掏脱水压滤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新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应与矿石一起运至风门坳选矿厂选别。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首先封闭采矿窿道口,并设置危险警示标示牌,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服务期满后,矿坑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需持续运营至矿井涌水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