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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贵港市新民矿区银铜矿年采选8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16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贵港市新民矿区银铜矿年采选8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5-14 10: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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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丰盈矿业有限公司:

《贵港市丰盈矿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新民矿区银铜矿年采选8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09-02-041254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北西方向直距约9千米的麻峰石山~冯胜一带,由贵港市丰盈硫铁矿和广西贵港市新民矿区银铜矿于20151月整合而成。原贵港市丰盈硫铁矿始建于1999年,20079月矿山建成投产,仅进行了局部的探矿工程,探矿期间采选矿石量约600吨,选矿产生的尾砂已经全部清理,现场仅保留了原有的选厂;建成的尾矿库未堆放尾砂,于20181228日由港北区人民政府予注销。广西贵港市新民矿区银铜矿未进行过开采,目前仅进行探矿活动。

(二)工程量。

项目只开采矿山整合后的广西贵港市新民矿区银铜矿,不开采贵港市丰盈硫铁矿部分。拟申请矿权面积0.564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98-252.2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矿种为银铜矿,开采对象为《广西贵港市新民矿区银铜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209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评审)中15个拐点坐标圈定的3-14-115-116-24-219-119-2号矿体。设计将矿区划分为三个采区,编号分别为一采区(开采3-14-1号矿体)、二采区(开采4-219-119-2号矿体)及三采区(开采15-116-2号矿体),其中一、三采区为同一开拓系统,二采区为另一个单独的开拓系统。均采用地下开采,采用斜井+盲斜井开拓。矿山采矿规模为8万吨/年,规划总服务年限10年。

项目利用原贵港市丰盈硫铁矿选矿厂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选矿规模为8万吨/年,采用浮选选矿工艺,产品为银铜精矿(2688/年)、硫精矿(28216/年)。矿山不设废石场、尾矿库。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1万元。

(三)环境敏感目标。

1. 矿区北面约3001民政公益园区港北区疗养院湴田屯位于矿区南面285上河屯位于矿区东南面750米。

2. 根竹镇北潭河水源地保护区取水口距离矿区约800米。

(四)现存环境问题。

1. 根据环评期间监测结果,土壤监测点中砷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要求;各监测点砷含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背景值图集》背景值吻合超标原因为区域土壤砷背景值偏高所致。

2. 底泥中砷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原因为区域土壤砷背景值偏高所致。

(四)规划符合性。

本矿区属于《贵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贵港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之一,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污染防治措施。

1. 矿坑涌水提升至地表,经处理同时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标准限值《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要求后回用于选矿或外排。本项目2个工业广场矿井涌水处理系统三级沉淀池附近预留场地,运营期根据矿井涌水水质情况进行深度处理,预留场地设深度处理系统,增加过滤工艺,确保外排水质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2. 选矿废水采用加石灰乳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法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选矿生产,不外排。

3. 1#工业广场选矿厂东面设置容积500立方米初期雨水沉淀池,在2#工业广场南面设置容积350立方米初期雨水沉淀池,工业广场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除尘,不外排。

4.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边林地浇灌,不得排入地表水体;施工废水经污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施工或洒水降尘。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柴油储罐区、硫酸储罐区、浓密池、选矿厂各沉淀池、矿井涌水处理系统沉淀池、选矿废水处理系统沉淀池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执行。 堆场、选矿车间、工业场地等地面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铺水泥进行硬化。

2. 设置5个地下水监测点;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以及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对堆矿场装卸扬尘、废石临时堆场扬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2. 破碎车间、筛分车间设置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收集效率90%,处理效率99%),破碎、筛分粉尘经处理达《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限值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 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尾砂临时堆场以及精矿堆场设挡棚,周边设置围挡,堆场四周安装洒水设施,生产时洒水降尘;对矿区道路进行路面水泥硬化,以减少扬尘产生

4. 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经过沿线村屯时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5.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 基建期废石优先用于回填、平整场地、铺路等,剩余部分外售作为建筑材料。运营期采矿废石优先井下回填,剩余部分外运综合利用。 设置尾砂临时堆场最大堆存量15000吨,临时堆场堆满时矿山应停产,确保尾砂不外排。废石、尾矿临时堆存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规范建设。

2. 矿井涌水处理系统、选矿废水处理系统以及工业广场初期雨水沉淀池等污泥掺入原矿中用于选矿,不外排。袋式除尘器收集收集粉尘直接进入选矿工序,不外排。

3.机械维修产生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管理,避免夜间施工,确保本项目噪声和振动对港北区疗养院的环境影响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2.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首先封闭采矿窿道口,并设置危险警示标示牌,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服务期满后,矿坑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需持续运营至矿井涌水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运营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0.93千克/年,镉0.072千克/年,砷7.0千克/年,铬0.23千克/年;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镉2.30千克/年,砷2.50千克/年,汞0.03千克/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为13.062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5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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