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土砂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170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1日 |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明确土砂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的请示》(北环字〔2021〕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来文材料,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0”“11土砂石开采 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要求,评价范围内涉及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土砂石开采项目(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