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旅游景区建设直升机运营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160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派出机构南宁市西乡塘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旅游景区建设直升机等项目环评文件等级的请示》(南西环报〔202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设置固定翼飞机停靠的建设项目、直升机运营及其停机坪属于机场中“其他”类别,动力伞、热气球等属于旅游开发类别,设置驾驶员培训的可参照驾驶员培训基地类别执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规定,应按“机场”中“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先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在获得同意后开工建设,并做好水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