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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18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6-03 09:4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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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龙纸业(北海)有限公司

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020-450512-22-03-060635)。选址位于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拟分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分两个阶段实施。项目总占地面积4255亩,其中一期二阶段和二期占用基本农田约815亩,一期一阶段未占用基本农田。

项目第一期第一阶段建设年产50万吨本色化学木浆生产线、年产80万吨牛卡纸生产线、年产30万吨牛卡纸生产线(地龙)、年产45万吨白面牛卡纸生产线;第一期第二阶段年产60万吨漂白化学木浆生产线、年产80万吨漂白化机浆生产线、年产120万吨科技环保型食品级替塑白卡纸生产线、年产20万吨纸袋纸生产线、年产55万吨文化纸生产线。第二期建设年产55万吨漂白化机浆生产线、年产120万吨科技环保型食品级替塑白卡纸生产线、年产80万吨牛卡纸生产线,建成后全厂制浆总产能245万吨/年、造纸总产能550万吨/年。项目制浆木材原料以海外采购供应为主,国内原料林基地及商品木材作为补充,废纸原料以国内废纸为主。

化学木浆生产线采用硫酸盐法连续蒸煮工艺、无元素氯漂白工艺,化机浆采用碱性过氧化氢机械磨浆法、过氧化氢漂白工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堆场及备料车间、制浆车间、造纸车间、碱回收车间(设燃烧70023003900吨固形物/天碱炉各一台,装配两台125兆瓦抽汽凝汽式机组)、二氧化氯制备车间、污水处理站、固废焚烧及余热发电工程(设220160/小时固废综合利用锅炉各一台,分别配一台50兆瓦和40兆瓦抽汽凝汽式机组),动力车间(设三台510/小时高温高压煤粉锅炉各配一台80兆瓦抽气背压机组,设13588兆瓦燃气轮机各一台,分别配一台270/小时余热锅炉和一台175/小时余热锅炉)、空压站、制氧站、给水处理站、化学水车间、循环水站等。工程投资30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2.28亿元,占投资额的14.0%

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不属于北海市各产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北政发〔201715号)中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禁止类的产业。北海市发展改革委以北发改函〔2021158号确认项目符合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产业准入要求。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意见的复函》(北自然资函〔2021231号),予以说明项目选址与正在编制的《北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应配套的《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5)》的相符性。根据北海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北发改函〔2021193号),项目建设配套动力车间符合北海市热电联产规划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项目建设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桂政发〔202042号)等政策2020122日,项目取得铁山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020123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顼目一期工程节能报告的批复》。

项目基本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桂环管函〔2009268号)的相关环保要求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关环保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碱回收炉废气。

项目配套建设处理700/天、2300/天、3900/天固形物碱回收炉各一台,废气分别经双列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炉外高分子脱硝工艺处理后经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总还原硫(以硫化氢计)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石灰窑废气。

项目建设的碱回收工段配置一座石灰窑进行白泥回收,石灰窑以天然气为燃料,废气经单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炉外高分子脱硝处理后经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4月)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限值,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燃煤动力锅炉烟气。

项目三个阶段各设置1510/小时煤粉锅炉,以烟煤为燃料,烟气经SCR脱硝+电袋除尘器+镁法湿法烟气脱硫(协同除尘)处理后经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4.固废锅炉废气。

项目分期建设220/小时和160/小时固废综合利用锅炉,燃料为项目产生的造纸废渣、树皮、木屑、浆渣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掺烧不超过20%的燃煤,烟气经SNCR脱硝系统+布袋除尘器+半干法脱硫除尘系统+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排放。外排废气各污染物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5. 燃气机组余热锅炉废气。

项目设2台燃气机组,以天然气为燃料,余热锅炉废气各经一根50米烟囱排放,外排废气各污染物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燃气轮机组排放浓度限值。

6.化学品制备车间工艺废气。

二氧化氯车间盐酸合成尾气经纯水洗涤处理后通过一根42米排气筒排放;二氧化氯罐槽尾气经海波塔洗涤后通过30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7. 制浆漂白工段废气。

制浆车间漂白尾气经碱液洗涤后通过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排放。外排废气中氯气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8.化学浆生产线和碱回收系统产生的臭气设置高浓度不凝气(CNCG)系统、低浓度不凝气(DNCG)系统和汽提气(SOG甲醇提取)系统等三套臭气收集系统收集处理,高浓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送碱回收炉燃烧,低浓臭气经收集处理后作为碱炉二次风入炉燃烧,事故状态下送备用臭气焚烧器燃烧后排放,臭气焚烧器以天然气为燃料,尾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通过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排放。

9. 对污水处理站集水池、初沉池、预酸化池、厌氧反应器、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进行加盖密封,并配置一套碱洗除臭或生物滤池净化系统净化后通过15米排气筒外排,尾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0.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木片堆场周围设置抑尘墙;木片筛车间通过封闭减少粉尘排放;干煤棚采用全封闭结构;输煤采用全封闭廊道带式输送机,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原煤斗等设置机械除尘装置,每个转运站及碎煤机室内分别安装一套收尘和喷雾装置等。其他生产车间通过车间换气等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厂界硫化氢、氨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氯化氢、氯气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排放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体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项目生产废水应通过分级处理、按质回用,形成车间内部和车间之间的两级循环回用模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2. 黑液通过碱回收系统回收碱及浓缩后燃烧,浓缩蒸发时产生的污冷凝水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3. 重点实施废水持久性有机物(AOX、二噁英)的减排和控制措施,优化生产工艺尽可能的减少含氯漂白剂的用量,从源头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生,确保制浆车间排放口稳定达标排放。通过采用无元素氯漂白工艺,使化学制浆车间废水排放口可吸收卤化物、二噁英浓度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限值要求。

4. 一期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二期的木片洗涤废水、制浆中段废水、造纸白水、污冷凝水、热电站排水、净水站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堆场淋滤水等综合废水经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初期雨水经厂区51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

5.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后进入项目配套污水处理站处理,拟分三个阶段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一期第一阶段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2000立方米/日;一期第二阶段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06000立方米/日;二期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2000立方米/日),总处理规模为210000立方米/日;采用厌氧+好氧+深度处理(Fenton高级氧化)+砂滤工艺,废水处理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相应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为化学需氧量7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20毫克/升、氨氮5毫克/升、总氮10毫克/升,总磷0.5毫克/升。项目外排废水经铁山港区深海排放管网在铁山港A1排污口深海排放。

5. 铁山港区深海排放管网A1排污口未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6. 项目所在排污海域分布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生态环境较敏感,应严格控制废水非正常排放,设置水质在线监控系统,监控外排废水水质变化情况,并加强跟踪监测计划的实施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造纸废渣、树皮、木屑、浆渣、污水处理污泥送至固废锅炉做燃料;白泥送石灰窑煅烧回用;绿泥、石灰渣拟进入项目配套建设的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另行环评),项目配套填埋场建成前可依托铁山港工业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过渡处置512个月。锅炉飞灰、炉渣,固废锅炉炉渣及一般飞灰外售建材厂综合利用。二氧化氯制备过程产生的精制盐泥、制氧间废吸附剂、纯水站废渗透膜、废分子筛等由厂家回收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木片洗涤产生的尘土、砂子等外售建筑材料公司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固废锅炉含活性炭飞灰、固废锅炉废布滤袋、脱硝废催化剂、废矿物油、二氧化氯制备废废过滤膜、废离子交换膜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黑液送碱回收系统处理,不外排

3.危废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一期第一阶段控制为:化学需氧量1021.97/年、氨氮73.00/年,颗粒物209.79/年、二氧化硫621.46/年、氮氧化物1334.84/年;一期第二阶段(即一期工程)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化学需氧量3061.65/年、氨氮218.69/年,颗粒物463.65/年、二氧化硫1248.06/年、氮氧化物2687.18/年;二期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化学需氧量4235.39/年、氨氮302.53/年,颗粒物606.21/年、二氧化硫1582.35/年、氮氧化物3460.4/年。

五、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本色化学浆和漂白化学浆车间800。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建设单位应配合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根据《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玖龙纸业(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敏感点搬迁实施方案》,于2022年底前完成富民村、沙壅塘村、大炮岭村和七号路沿线居民等136户居民搬迁工作,

七、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配合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在纳污海域设置长期水质监测点,定期对铁山港海域的水质和海洋水生态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重点关注特征污染物AOX的累积影响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厅和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6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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