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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永福县铅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188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5日 |
永福县铅矿:
《永福县铅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永福县铅矿位于永福县龙江乡保安村,于1967年建成投产,采矿权范围面积为1.00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948.5~+470米,开采矿种为铅矿、铜、重晶石,开采规模为0.5万吨/年。采矿许可证于2007年4月到期后,因各种原因未获延续停产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9〕20号)明确,永福县铅矿项目不在广西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项目拟申请的采矿权范围扩大至2.005平方公里,开采标高变更为+750~+210米,开采规模扩大至6万吨/年,服务年限约为10年(其中矿山整改建设时间2年)。产品为铅原矿石、锌原矿石、铜原矿石,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增加留矿全面采矿法、留矿嗣后充填采矿法。项目拟对现有工程开拓运输、通风系统进行改造,利用现有的平硐PD735作为总回风巷,一期由MXJ1、MXJ2、中段运输平巷、中段回风平巷、回风平硐等井巷工程构成矿床开拓运输、通风系统;二期新建总回风井FJ1,由MXJ3、MXJ4、中段运输平巷、中段回风平巷、回风平硐等井巷工程构成矿床开拓运输、通风系统。本项目不再使用平硐PD671(封堵硐口,矿井涌水不再由此排出)、PD715(已封堵,无矿井涌水排出)和PD495(已封堵,无矿井涌水排出)。一期依次开采Ⅰ1、Ⅰ2、Ⅱ、Ⅲ、Ⅳ、Ⅴ号矿体;二期开采Ⅵ-1、Ⅵ-2、Ⅵ-3号矿体,同时建设废石破碎间和废石胶结充填地下采空区系统。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741.45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2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1%。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确保未占用寿城自然保护区永福片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且不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矿井废气采用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废石装卸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废石破碎采用密闭破碎间及布袋除尘,充填卸料废气加强洒水抑尘。
2. 工业场地内应适时洒水降尘,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尾砂临时堆场顶设挡棚,周边设置围挡,堆场四周安装洒水设施,生产时洒水降尘;对矿区道路进行路面水泥硬化,以减少扬尘产生。
3.汽车运输路线运矿车辆不得装载过满,采取降速、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进出矿区经车轮清洗等措施,降低运输扬尘对周边村屯、农田的影响。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期废水。
掘进、施工区的冲洗、施工机械运转、维修以及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产生的废水,经临时沉淀池隔油、沉淀处理后抽澄清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2.运营期废水。
(1)矿坑涌水。
矿坑涌水均汇集至相应的井底水仓,统一由平硐PD500抽排至地面,进入设计处理规模为32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pH值-硫化钠-聚合硫酸铁沉淀法”处理工艺,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要求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余的经约1公里排污管排入长滩沟。
在临时废石场下游建设1个6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在污水处理站发生事故停运情况下将矿井涌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污水处理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工业场地初期雨水。
在临时废石场下游建设1个9立方米初期雨水沉淀池。工业场地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3)废石充填渗滤液。
废石充填渗滤液和充填设备冲洗水排入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4)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由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由污水处理站排污管排入长滩沟。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项目基建期废石量2.11万立方米,0.03万立方米用于矿山道路修建;0.6万立方米用于工业场地和临时废石场的建设;剩余部分约1.48万立方米用于矿区周边村屯道路修建和建筑材料。不得违规堆放。
2.项目运营期废石产生量约5.34万吨,废石优先用于现有工程井下采空区充填(约1万吨),出井废石除用于工业场地、矿山道路等修建、维护外,其余由永福县巨鑫建材有限公司外运后加工成建材产品。沉淀池污泥与矿石一起运至选矿厂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保安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堆存(村收镇运)。
3.废石、尾矿临时堆存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规范建设。
4. 采矿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机油收集后,采用带盖的密闭专用危废桶暂时储存在专用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规定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2. 运矿车辆在经过村屯时应采取减速、禁鸣等措施,减少运矿车辆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生态保护措施。
1. 工业场地、高噪声设备及运输道路等应设置在矿区内远离自然保护区一侧,以降低采矿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
2. 矿山服务期满后,首先封闭采矿窿道口,并设置危险警示标示牌,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服务期满后,矿坑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需持续运营至矿井涌水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废石堆场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项目服务期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采矿区、堆矿场、污水处理系统等实施全面的生态恢复工作。
(十一)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 项目施工期,除现有的PD735平硐作为总回风巷继续使用外,其余PD715、PD671、PD495等平硐封闭硐口不再使用,不再外排矿井涌水,运营期矿坑涌水统一由新建的PD500硐口排出,经新建处理规模为32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
2.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废石、尾矿临时堆存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规范建设。
(2)PD715废石场上方沿道路应修截排水沟,防止雨水冲刷堆场,下方沿道路进行适当拦挡,防止堆体跨塌。对堆场表面部分区域植被恢复不佳区域增加覆土,撒草种复绿。
(3)PD671废石场下方要建设挡墙,把进入沙江沟内的废石清入废石场中,周边修建截排水沟,PD495废石场上方修建截排水沟,进行场地整理后复土绿化。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永福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请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永福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