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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自治区审批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89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0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自治区审批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10 10: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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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放贺州市行政权力事项落地工作的函》要求,现将《贺州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自治区审批权限工作方案》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贺州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自治区审批权限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61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州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自治区审批权限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下放贺州市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7,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推进事项的落地和承接管理,促进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高质量发展,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承接内容和权限范围

(一)能源项目:桂江干流河段上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不含)千瓦以下水电站;

(二)机械项目: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项目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实施主体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五、实施程序

(一)受理: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审批部门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三)决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四)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五)监管:督促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六、责任划分

《决定》放权方式为授权,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实施下放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由先行示范区执法部门夯实“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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