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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环评文件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107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环评文件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2021-07-14 10: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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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相关规定,我厅依托广西环保审批信息系统随机抽取区内有关市、县(市、区)审批部门20205月至202010月期间审批的100件环评文件通过邀请专家集中会审评议、召开复核初审结果问题反馈会听取编制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现场陈述和申辩、发送复核初审问题告知函、对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核实后确定最终复核结果。现将核实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31件环评文件存在降低环境风险评价等级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遗漏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我厅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告知,依法予以送达。我厅对收到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核实,认为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的规定或提供证据不足,我厅不予采纳。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第一批16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7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16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6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对2家技术评估单位、27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附件:2020年下半年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7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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