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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柳江红花枢纽至石龙三江口II级航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18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柳江红花枢纽至石龙三江口II级航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1-450000-04-01-594461)位于柳州市、来宾市境内,属改扩建工程。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Ⅱ级航道工程于2011年5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1〕100号),原项目以红花枢纽为界,分两段实施建设,其中柳州新圩至红花枢纽段已于2015年7月开工建设,航道主体工程于2015年12月完工;受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施工方案及运行调度方案变化影响,红花枢纽至石龙三江口段尚未开工,本工程拟按内河Ⅱ级航道标准对红花枢纽至石龙三江口段航道进行扩建。该航段调整后的设计方案中整治滩险数量、工程量以及穿越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航道长度、施工方案均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工程量。
工程起点位于柳江、红水河、黔江三江汇合口,终点位于红花枢纽下引航道口门,航道整治里程101.2千米,按内河Ⅱ级航道标准建设,双向航道,通航2000吨级内河船舶,全线通航保证率为96.7%;全线设计航道尺度(水深×宽度×弯曲半径)为3.5×80×55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炸礁工程、疏浚工程、护岸工程、筑坝工程、航标工程、信息化及配套工程等。本工程利用已建成的航道养护基地及相关设施,不另行新建;全线不设置锚地及锚泊服务区。全线整治主要碍航滩险43处,其中35处滩险需进行疏浚及炸礁整治、4处滩险仅需疏浚整治、4处滩险仅需炸礁清除碍航礁石,疏浚工程量774.5万立方米,炸礁工程量787.5万立方米;拟设置抛泥区27处;新建生态景观护岸工程1处,长约700米;筑坝工程2座,工程量为66056.4立方米。全线按照通航等级配套建设示位标、鸣笛标等助航设施,以及通信、信息系统等配套工程。工程总投资349946.49万元,其中生态环境环保投资3445.31万元;预计工期48个月。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建设符合《珠江水运发展规划纲要》(2017年)、《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对相应航道工程的规划要求,符合《柳江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环审〔2020〕12号)的要求。
(四)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1. 项目在鱼峰区里雍镇、鱼峰区白沙镇、鹿寨县江口乡、武宣县金鸡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存在疏浚、炸礁施工,柳州市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均已复函同意在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下进行施工。
2. 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分布有南沙湾贝丘遗址、娘娘村贝丘遗址等2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薛仁贵衣冠墓、金鼓岩遗址、金鸡塘聚落遗址、半月岩石刻等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黄茅滩疏浚、炸礁点距南沙湾贝丘遗址最近约73米,其余文物周边500米内均不存在整治工程。
(五)现存环境问题。
部分监测点底泥中镉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但未超出管控值要求,超标原因可能与评价区域土壤镉背景值较高有关;个别监测断面铜、锌浓度值超出风险筛选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受上游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影响。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生态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中心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 进一步优化航道设计,线路设计应优先避让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施工;施工应避开鱼类主要产卵和洄游季节,采取先进施工工艺,避免对关键位置造成破坏,在保证航道通行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工程量,降低干扰范围和程度。配备驱鱼设备,炸礁作业前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实施驱鱼;制定鱼类救护措施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送当地渔政部门备案,如施工中发现珍稀保护鱼类应在渔政部门指导下及时进行救助或放归;开展水生生态监测及鱼类资源影响监测,重点监测工程施工对鱼类资源、鱼类“三场”的影响情况。
2. 按照《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Ⅱ级航道工程水生生物调查及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2021年)有关要求落实渔业环境保护和补偿措施,包括开展人工造礁仿自然生境、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及补偿措施,工程水生生态补偿和保护总投资2385.28万元。
3. 航道沿线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鱼类“三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严禁抛投区域,位于上述环境敏感区内的1#~3#、6#~9#、16#、17#、17-1#、23#共计11处水域弃渣区应另行选址;项目护岸工程拟设临时占地距离周边敏感点较近,该临时用地应重新选址。弃渣场及临时占地新址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区域,不得占用保护类动植物和重要生境;选址距离周边居民区、学校等应在200米以上。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三场”河段排放水污染物。施工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按《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有关要求分别收集并排入所在港域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或自行处理达标后在航行中排放。陆域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生活污水设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林堆肥。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水下弃渣场、临时堆土场、施工营地、临时施工场地等临时占地;结合各取水口水质要求,疏浚、炸礁作业持续影响时间及影响范围的预测结果,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施工方案,避开水厂取水时间,明确疏浚时长及爆破次数,严格控制每时点疏浚、炸礁作业量,不得超时、超量作业;在取水口周边放置防污屏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在整治作业持续影响时间内应密切关注水质,发现问题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供水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3. 运营期过往船舶污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相关要求处理,不得在河道内随意排放。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陆域施工区散装物料堆放应加盖遮布,其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应有集中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单位;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干燥大风天气应增加洒水次数;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运送土方的车辆加盖遮蔽篷布。
2. 选用符合排放标准的施工船舶、施工机械;要及时进行保养,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因机械保养不当而导致的尾气排放量增大,禁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机械设备。运营期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船舶环境准入条件。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航道疏浚、炸礁等整治作业产生的残渣、碎石等,集中收集后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区域抛投。施工及营运期船舶生活垃圾靠岸后交由港区统一接收,连同陆域生活垃圾交由所在地的环卫部门转运处理。
(五)噪声及振动环境保护措施。
1. 做好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使施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持低噪声运行。
2. 炸礁整治作业制订合理的爆破方案,按规定做好试爆及监测工作;爆破前在距炸礁点较近的居民集中区张贴公示,向公众告知爆破时段及安全防护范围;爆破期间设置安全防护距离,禁止无关人员及船舶进出,并提前实施驱鱼措施,避免爆破造成人员、船舶及鱼类等水生生物受到损伤。
3. 南沙湾贝丘遗址保护区外围的180米范围内,采用机械液压破碎,在保护区外围的180~300米范围内采用分层延时控制爆破,爆破控制单孔装药量不超过9.41千克、爆层厚度不超过1.5米;同时爆破前,施工单位应主动与文物主管部门联系,协商采用对文物影响最小的爆破方案。具体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和分层延时控制爆破一次起爆药量应根据经批准的爆破专项方案确定,避免爆破振动影响遗址的安全。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柳州市、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柳州市、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