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14日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对本单位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5〕248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1日 |
自治区党委编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55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做好权责清单事项动态调整工作的函》(桂编办函〔2024〕486号),现申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和《广西生态环境工作设区市一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备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现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基本情况
我厅现保留(2022年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75项。其中: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27项。
设区市通用目录现保留(2022年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215项。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处罚171项,行政强制16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
二、本次拟调整的权责清单内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拟调整内容
本次拟调整(备案)15项,其中拟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增加行政处罚事项9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项,调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名称1项。具体情况如下: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
(1)取消“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2022年调整后第12项)行政许可事项。
理由: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取消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二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已无实施的法律依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已删除关于“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的法律条款。
(2)取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2年调整后第14项)行政许可事项。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行政许可事项已无实施的法律依据。
2.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
(1)取消“核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2022年调整后第64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理由:该事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2022年调整后)的第16项“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实施依据相同,为同一事项。
(2)取消“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评估考核”(2022年调整后第66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理由:生态环境部《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5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和推荐,不再要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辐射活动的人员参加以上单位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
3.增加行政处罚事项9项。
新增“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38项)、“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40项)、“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42项)、“对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核准等的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43项)、“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45项)、“对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行为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46项)、“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47项)、“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48项)、“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49项),等9个事项。
理由:一是为了使权责清单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本次修订,从指导目录中新增6条行政处罚事项至权责清单。二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内容新增了“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等3项事项。
4.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项。
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2022年调整后第3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本次拟调整后第3项)。
理由:事项名称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中的“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5.调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名称1项。
将“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2022年调整后第67项)事项名称调整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本次拟调整后第72项)。
理由: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二)广西生态环境工作设区市一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拟调整内容
本次拟调整(备案)83项,其中拟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取消行政强制事项1项,增加行政处罚事项60项,增加行政强制事项4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项,调整行政处罚事项名称14项,调整行政强制事项名称1项。具体情况如下: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
(1)取消“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2022年调整后第8项)行政许可事项。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取消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
(2)取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2年调整后第12项)行政许可事项。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行政许可事项已无实施的法律依据。
2.取消行政强制事项1项。
取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2022年调整后第185项)行政强制事项。
理由:与“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本次拟调整后第246项)事项重复。
3.增加行政处罚事项60项。
本次拟调整新增第13-15、17、21、24-31、35、45-47、49-52、61、62、95、96、112-114、128、130、133、136、138-140、142、146、152、154、170、171、173、174、176-178、180、187、188、211、229、230、233、235-238、240-242项等,共60项行政处罚事项。
理由:一是为了使通用目录与指导目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本次调整,从指导目录中新增58项行政处罚事项至通用目录。二是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六条内容,新增“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229项)、“对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处罚”(本次拟调整后第230项),共2项行政处罚事项。
4.增加行政强制事项4项。
新增“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行为的行政强制”(本次拟调整后第255项)、“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行为的行政强制”(本次拟调整后第256项)、“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行为的行政强制”(本次拟调整后第257项)、“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行为的行政强制”(本次拟调整后第261项),共4个事项。
理由:为了使通用目录与指导目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本次调整,从指导目录中新增4项行政强制事项至通用目录。
5.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项。
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2022年调整后第13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本次拟调整后第11项)。
理由:事项名称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的“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6.调整行政处罚事项名称14项。
本次拟调整第12、55、92、100、106、115、117、118、119、120、134、141、144、147等,共14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
理由:与指导目录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7.调整行政强制事项名称1项。
将“对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强制”(2022年调整后第192项)事项名称调整为“对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者行为的行政强制”(本次拟调整后第249项)。
理由:与指导目录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8.调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名称1项。
将“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2022年调整后第204项)事项名称调整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设备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本次拟调整后第265项)。
理由: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三、动态调整后权责清单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经上述动态调整后,我厅权责清单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80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35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25项。
设区市通用目录保留行政权力事项276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231项,行政强制19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2025年3月调整版本)
2.广西生态环境工作设区市一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2025年3月调整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