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事项。
(二)2016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和“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等3个事项属我厅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
(三)上述权责事项我厅正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72号)规定程序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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