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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设区市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1〕40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发〔2021〕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将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授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据此,各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以自身名义实施该事项行政许可。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审批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桂环函〔2018〕588号)要求,对于销售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仍属我厅委托事项。各市在审批销售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时,仍沿用我厅发放的行政审批专用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