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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粤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还原钛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37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粤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还原钛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11-21 16:0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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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粤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粤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还原钛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01-450602-04-05-632286]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广西粤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A区,公司于2006年建设年产5万吨还原钛铁矿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5万吨还原钛铁矿。项目于2006年7月取得原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于2010年2月21日取得原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竣工验收意见。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依托现有工程,原材料、主要工艺流程与现有工程相同。改扩建内容为:(一)还原钛铁矿产能由5万吨/年增加至6万吨/年;(二)增加钛精矿原料(湿矿)的烘干窑,处理规模3万吨/年;(三)增加煤灰渣的分选工艺及配套设施,采用风选、磁选分选出煤灰渣中的弱磁矿。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71.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7.1%。

二、项目用地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及规划环评要求。

三、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重点工作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

(二)采取除尘抑尘措施,确保气载流出物中铀钍排放量达《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的浓度限值,周围环境氡浓度满足《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全国城市空气中氡平均浓度变化范围值,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天然贯穿辐射水平调查报告》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范围值;

(三)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地下水放射性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的浓度限值;

(四)落实钛矿、弱磁矿等的储存和管理措施,满足《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有关要求;

(五)做好各项运输风险防护措施,原料及产品的运输须满足《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相关要求;

(六)固体废物满足《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天然性放射性核素的活动浓度小于1 Bq/g后,可不进行辐射防护监管。

五、按《报告书》中的监测方案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按要求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

六、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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