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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2020年新建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应用项目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375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2020年新建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020-450103-54-03-049735]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地址位于南宁市滨湖路66号广西公路大厦。中心拟在广西兴安收费站、桂林北收费站、桂林七星收费站、桂林高新收费站、桂林象山收费站、六寨收费站、凭祥收费站、南间收费站各建设一套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用于检测通行“绿色通道”车辆装载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该8套系统各包含1台X射线机,规划最大管电压为160千伏,最大管电流为3毫安,属Ⅱ类射线装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使用射线装置时产生的电离辐射。
项目属新建项目,总投资13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的6%。
二、《报告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所受年剂量管理约束值分别为5毫希伏和0.25毫希伏。通过现场监测、类比监测和模式估算,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受照射所致附加年有效剂量均不会超过《报告表》确定的剂量管理约束值,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关于“剂量限值”的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重点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厅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射线装置使用地点、技术参数、规模以及辐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射线装置应用场所,必须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按规定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张贴有关标识;
(二)严格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措施,确保射线装置和辐射环境安全;
(三)指定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四)制定完善的射线装置安全保卫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监测方案等,建立单位射线装置台帐;
(五)严格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六)按规定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四、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五、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中的射线装置使用地点、技术参数、规模及辐射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超出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时,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项目竣工后尽快开展竣工验收。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和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八、你单位须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九、请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和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该项目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