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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防城港市启航矿业有限公司伴生放射性海滨砂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132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2日 |
防城港市启航矿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启航矿业有限公司伴生放射性海滨砂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50603-08-03-063317]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防城港市启航矿业有限公司伴生放射性海滨砂矿选矿项目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启航选矿厂厂区(茅岭工贸小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北纬 21°50'34.0",东经108°27'33.7",占地面积46568平方米。厂区内现有项目为利用钛铁原矿为原料,采用重力选、电选和磁选的选矿工艺,年加工22万吨钛铁矿,年产钛精矿15万吨、金红石0.6万吨、锆英砂0.6万吨和铁矿0.1万吨。原项目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原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防城港市启航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环管〔2016〕17号),于2019年8月26日取得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市启航选矿厂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19〕127号)。
因项目技改,拟在现有项目的基础上投资650万元,新增独居石选矿工序,新增年产0.1万吨独居石产品,并在锆英车间新增1台烘干炉,新建1个原料顶棚及围挡、1个尾矿顶棚及围挡,将部分锆英车间及部分相邻车间改造成独居石暂存库,其他主要生产规模及设备不变。
二、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符合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工贸小区规划环评要求。
三、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重点工作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技改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除尘抑尘措施,确保铀钍排放量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的排放浓度限值;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地下水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地下水放射性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的浓度限值;落实独居石、金红石、锆英砂的储存和管理措施,满足《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原料及产品的运输须满足《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相关要求;尾砂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值均小于1Bq/g后使用可不受限制。公众受照射所致年有效剂量须满足《报告书》确定的剂量管理约束值0.30毫希伏。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控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烘干炉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限值,烘干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生产废水、雨水及生活污水等的收集、处理及排放方案,确保生活污水排放满足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限值,营运期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控制,落实各类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理措施,做好生产车间、污水池等各项防渗措施,加强厂区地下水监控工作,一旦发现被污染,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尾砂处置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规定,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八)按《报告书》中的监测方案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按要求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
(九)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项目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