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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应用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184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应用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03-450700-04-05-780347]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位于钦州市明阳街8号。医院拟对位于医院东北面放射楼负二层的核医学科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实施退役,停止在该场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31、锶-89、钼99-锝99m、钐-153和密封放射源锶-90等开展诊疗项目。该场所原有1枚校准用铯-137密封放射源(属V类源)已交由广西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原有1台SPECT/CT和2枚锶-90密封放射源(属V类源)已迁至医院南面的5号楼地面一层核医学科使用。经对该退役场所实施封闭管理且终态监测达标后实现场址无限制开放使用。
二、《报告表》的环境影响分析可靠,提出的退役措施可行,我厅同意《报告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报告表》提出的退役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医院需按《报告表》提出的退役方案及措施实施退役,确保退役场所达到清洁解控水平。
四、项目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终态辐射监测,并将监测表或监测报告提交我厅,同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事宜。
五、医院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