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领域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218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9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防范化解医疗领域核与辐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桂安委办〔2021〕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医疗核技术利用实际,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医疗领域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检查方案详见附件。请各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并抓好对本辖区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
附件:2021年广西医疗领域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广西医疗领域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主体意识,防范化解医疗领域核与辐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二、检查对象
医疗领域涉及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纯销售类单位除外),具体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三、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为期6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现场检查阶段(2021年7月-10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列入计划的医疗领域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督促整改阶段(2021年11月)。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抽查核技术利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存在重大辐射安全隐患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回头看”。
(三)总结阶段(2021年12月)。
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汇总抽查及整改情况,于2021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四、检查内容
(一)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
重点排查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其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核实其有效性。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重点排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性、活动种类和范围与实际开展的一致性,项目审批、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备案履行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个人剂量检测开展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开展情况,之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重点排查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
重点核实系统内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五)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
重点排查所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存放、使用场所实物安全管理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核医学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利用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认识医疗领域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统筹“利用”和“安全”,深入排查、及时消除相关风险隐患,以行动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照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发挥专业特长,加强辐射安全政策法规宣传,提升抽查单位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帮助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规范自身辐射安全管理。
(三)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本次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应进行分析研判,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制定措施,把问题和风险解决在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