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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沿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沿海30万吨/年锆钛矿分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50号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沿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沿海30万吨/年锆钛矿分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25 17: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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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沿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沿海30万吨/年锆钛矿分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50702-09-03-039602]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西沿海30万吨/年锆钛矿分选项目于钦州市进口资源加工区(金窝工业园)。项目利用进口毛矿、锆中矿、锆英精矿为原料,采用湿式磁选钛铁—重选锆英、金红石—电选锆英及金红石、磁选独居石、磷亿矿的选矿工艺,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原矿30万吨,年产钛铁矿15.84万吨,锆英砂8.6万吨,金红石3.02万吨,磷亿矿0.05万吨,独居石0.54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钛铁车间电磁选车间摇床车间)、储运工程(毛矿仓库钛精矿仓库独居石仓库),辅助工程(供水、供电、供热等),环保工程(烘干炉烟气处理设施废水沉淀池)。

二、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符合《钦州市钦南区进口资源及新材料加工园区扩区总体发展规划(2013-2030及规划环评要求。

三、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重点工作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除尘抑尘措施,确保铀钍排放量达《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的排放浓度限值;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地下水放射性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的浓度限值落实独居石、金红石、锆英砂磷亿矿及钛矿的储存和管理措施,满足《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关要求做好各项运输风险防护措施,料及产品的运输须满足《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相关要求;尾砂满足《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天然性放射性核素的活动浓度均小于1 Bq/g,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公众受照射所致年有效剂量满足《报告书》确定的剂量管理约束值0.30毫希伏。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控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烘干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

96)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烘干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生产废水、雨水及生活污水等的收集、处理及排放方案,确保生活污水及后期雨水排放分别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值要求

)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限值营运期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控制,落实各类废气处理措施,做好生产车间、污水池等各项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一旦发现被污染,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尾砂处置场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废机油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减缓水土流失及植被破坏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规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按《报告书》中的监测方案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按要求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

)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8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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