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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暂缓审批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127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4日 |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单位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未能达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相关条件要求,我厅决定暂缓审批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一)经核实,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数量为138人,其中从事介入治疗、核医学科及放射治疗的人员为80人,而实际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并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工作人员数量仅为14人,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规定。
(二)本次申请的部分Ⅲ类射线装置未做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二、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整改,作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三、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的规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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