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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豁免管理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1238号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豁免管理的函

2021-08-17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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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关于申请放射性标准物质豁免管理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18号令)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购买附件中的放射源活度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豁免水平,我厅同意对附件中所列的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附件中所列放射源不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时不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附件中所列放射源丢失时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豁免放射源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8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豁免放射源清

序号

豁免源标号

豁免源名称

核素

出厂活度

Bq/瓶

生产日期

密封状态

形态

产地

1

C145

U-238标准

U-238

2.5E+3

2010.09

非密封

液态

美国N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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