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突出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派驻监督的首要任务。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四)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五)协助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驻在部门党组开展巡视工作,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做好巡察工作。
(六)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七)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受理驻在部门监督对象不服派驻机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八)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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