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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构设置

2021-12-22 10:50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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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亮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 15:00-18:0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等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联络对接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督察。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三)综合处。组织起草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四)人事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法规与标准处。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六)科技与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区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倾倒区划定相关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区域合作处。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我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市县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考核以及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区域合作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区域生态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事务。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涉核与辐射、海洋及海岸工程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六)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跨流域执法的督办查处和组织协调,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自治区本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依法立案查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稽查。承担生态环境方面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

序号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1

办公室

0771-2803997

2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0771-5330980

3

综合处

0771-5780425

4

人事处

0771-2807406

5

法规与标准处

0771-2611654

6

科技与财务处

0771-2627486

7

自然生态保护处

0771-5328496

8

水生态环境处

0771-5302120

9

海洋生态环境处

0771-5714523

10

大气环境处

0771-5355090

11

应对气候变化与区域合作处

0771-5719406

12

土壤生态环境处

0771-5714725

13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0771-5355010

14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0771-5773921

15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0771-5595343

16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0771-5773917

17

机关党委

0771-2828229

  18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0771-532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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