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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024-06-28 09:4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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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邵克权

组织机构代码:1245000049850079XH

联系方式:办公室0771-5317841;

总 工 室 0771-2266619。

单位邮箱:hky@sthjt.gxzf.gov.cn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教育路5号

邮    编:530022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二、单位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始建于1974年,2006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属的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2014年加挂广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牌子;2017年加挂广西环境保护技术中心牌子;2022年加挂国家环境保护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广西分实验室、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生物多样性研究基地牌子。

环科院是广西环保系统环保科技人员最为集中、人才知识结构涉及面最广的研究单位。目前,全院在岗员工306人,科技人员比例超85%,其中博士研究生13人,硕士研究生147人;正高级职称12人,副高级职称60人,中级职称91人;1人列入广西高层次人才E层次人选,2人列入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名单,1人获广西三八红旗手称号。

作为广西环保系统唯一的省级环境保护科研机构,环科院以“科研立院,技术兴院,人才强院”为宗旨,围绕广西环保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性、基础性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环境咨询服务,致力于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决策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科技支撑。主要业务范围涵括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及技术规范、环保技术研究,对外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环境检验监测、环境与健康调查、危险废物鉴别、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鉴定;环境监理、环境治理与修复、环保管家服务、环保咨询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竣工环保验收、水土保持方案、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价、排污许可咨询、环境保护技术评估等。

环科院拥有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492多项)、中国水土保持协会颁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广西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广西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认可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证书。

环科院拥有生态环境部“环保技术国际智汇平台”合作基地、广西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人才小高地、广西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西镉砷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西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及预报预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广西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西南大气科学观测研究站、自治区司法鉴定中心等省部级科研平台,以及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大气科学观测研究站、生物冶金环境工程联合实验室、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研究实验室、环境遥感实验室等一批科研实验室。

近年来,环科院共获得科技奖励38项,包括广西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三等奖6项,社科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19项,重要技术标准奖2项,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三等奖1项;共获得授权专利59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48项;共出版专著20余部,发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70余篇。

三、职能职责

(一)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打赢污染攻坚战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环境管理和决策保障。
    (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环境政策标准与技术规范、环境规划与评估,以及水、气、土、固废等污染控制与防治技术、应对气候变化等研究工作,为厚植广西生态优势、建设美丽广西提供科技支撑。
    (三)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事务性工作,负责广西国际环境领域合作事务,负责中国—东盟环保论坛广西具体事务性工作。开展国际环保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开展污染源调查与解析、环境调查与评估、环境治理与修复、环境检验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与司法鉴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技术服务、环境保护技术评估、环境监理、环保咨询设计与运营管理、环保管家服务、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等技术咨询,为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和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五)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班子分工及职责

本院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职责如下:

一、院长

(1)领导和主持本院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策划本院的环境保护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3)组织制定并批准院经营目标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4)审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主持管理评审。

(5)为建立、实施和改进本院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提供证据。

(6)确定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资源配置。

(7)在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以实现服务对象满意为目标,确保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期望得到确定,并转化为本院的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要求,努力予以满足。

(8)组织全院员工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副院长/院长助理/总工程师

(1)协助院长分管相关部门的工作。

(2)协助院长制定院经营、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协助确定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资源配置。

(4)协助对建立、实施和改进本院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提供证据。

(5)对分管部门在质量管理体系中主管过程的策划、运行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担领导责任。

(6)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各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处理协调日常各项事务性工作;负责公章的管理工作。

2.负责来文处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重要工作协调督查督办、会议组织及纪要、对外后勤接待等工作。

3.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组织院职工技术职称晋升申报及考评工作。

4.负责计生、老干部等工作。

5.负责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等工作。

6.负责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绩效考核、工资管理工作。

7.负责技术资料、图书的收集管理等工作。负责法人证、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管理工作。

8.负责职工食堂的管理;负责车辆、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工作。

9.负责党建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工作。

10.负责工会、共青团和妇工委等群团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室

1.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管和登记。

2.负责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办理现金的收取、支付业务,负责现金的保管并对现金实行库存限额管理。

3.负责员工的薪资、绩效的发放。

4.负责单位的会计核算。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5.负责院财务分析工作;定期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情况,每月向院长报送财务报表,每季度向院办公会议报告财务状况。

6.负责组织单位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负责财务年度决算工作,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负责单位的税务申报、缴纳工作,负责银行、税务证照的办理、变更、年检工作。

8.参与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查工作,并对结算情况、付款情况进行逐笔、顺序登记。

9.负责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工作,银行、税务、账册、凭证、报表及其它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

10.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建办

1.筹建中国-东盟环保合作示范平台国际生态环境联合研究院

2.负责院内办公楼修缮等工作。

(四)总工室

1.负责组织制定院科技发展规划、计划。

2.负责各项科研管理制度的修定;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督查督办,协助科研项目归档管理。

3.负责技术合同审查,组织对重大项目的技术把关。

4.负责组织院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负责组织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标准、政策、科技成果的申报与管理。

5.负责自治区人才小高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普教育基地、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等科技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科普宣传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6.负责组织技术资质申报、年审等管理工作;负责院知识产权的管理。

7.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各类专家的申报、推荐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8.负责院每月工作信息、工作总结的编报。

9.负责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评审、修订、发放和管理,管理评审、内部审核组织实施工作,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和考核,对内审员组织培训和监督管理。

10.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1.负责制定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实施情况。

2.负责组织制定院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和任务,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计、验收和考核工作。

3.负责院各类科技成果的收集和管理,督促各部门开展成果登记工作。

4.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工作。

5.负责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开展成果转化工作。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成果转化工作。

(六)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办公室

1.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事务性工作,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的办事机构。

2.负责广西国际环境领域合作事务,包括涉及东盟框架下的环境领域合作事务。

3.负责中国—东盟环境论坛广西具体事务性工作。

4.承担国际公约履约的涉及广西具体事务性工作。

5.负责拟订广西国际环境项目合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利用国外赠款及国际专项基金赠款开展广西环保合作项目。

6.负责协调落实广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及重要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相关政策与战略研究,为相关谈判提供技术支持。

7.负责广西东盟环保产业基地协调、管理和监督,推进广西环保产业国际合作,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咨询、交流与转让、宣传教育、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8.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战略与政策研究,以及与此相关重大全球和区域环境问题、国际公约、环保产业和技术、环境与贸易等问题研究。

9.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

1.负责全院环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全院环境保护信息与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存储、加工和共享等工作。负责建设院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与服务。负责院内网管理系统、门户网站及其它对外发布平台系统的建设和后台维护。负责与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对接信息化相关的工作。配合办公室完成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2.作为我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院的政府采购活动,完善和健全我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审核把关我院的政府采购项目,确保采购项目的流程规范、材料齐全。统筹执行我院公共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

3.对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自治区财政厅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成我院政府采购相关的项目上报材料、月报、年报等,以及上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

4.统筹全院的投标工作,对接招标代理单位,牵头编制投标文件,规范执行投标流程。整理收集我院可开展业务的市场项目动态和项目采购的前置信息,对市场项目进行信息检索,督促并适时协助各业务部门与业主单位开展项目的前期沟通。

5.作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筹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完成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环境政策与规划研究中心

1.承接中长期广西环境保护战略研究、区域环境保护战略研究、行业环境保护战略研究、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2.承接广西中长期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研究、典型区域或城市的环境保护规划研究。

3.承接国家、广西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承担广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部分的年度实施评估。

4.负责开展环境经济政策研究、行业环境政策研究、环境管理政策、制度体制研究等环境政策研究。

5.负责国家、自治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等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环境规划、环境政策研究、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等工作任务。

6.负责生态遥感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7.承接与环境规划、环境政策相关的横向课题或项目。

8.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大气环境与气候变化研究中心

1.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2.负责全区大气污染源解析、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核算等相关工作。

3.负责承接国家、自治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与大气环境相关其他工作任务。

4.负责大气污染过程应急技术指导工作。

5.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6.负责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7.负责广西环境与健康有关研究工作。

8.我院牵头的广西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及预警预报工程技术中心、大气PM2.5观测研究平台、西南大气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及管理工作。

9.牵头组织广西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大气环境与气候变化科学领域其他相关研究工作。

11.承接与大气环境保护及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横向课题或项目。

12.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水环境研究中心

1.负责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2.负责江河、湖泊、流域、城市水环境、地下水等水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3.负责水环境保护有关的专项资金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4.负责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核算等相关工作。

5.负责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工作。

6.负责承接国家、自治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与水环境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7.负责水环境科学领域其他相关研究工作。

8.负责生物冶金环境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9.承接与水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的横向课题或项目。

10.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土壤环境研究中心

1.承担土壤、地下水等相关领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与服务;

2.承担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与服务;

3.承接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相关政策、规划、标准、法规、规范等研究拟订工作;

4.承接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5.开展土壤、地下水风险管控及修复技术研发工作;

6.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1.负责制定我院环境检验检测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和计划。

2.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达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环境执法监测工作。

3.参与院科研课题工作,开展与环境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危险废物鉴别相关的科研课题。

4.承接环境监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损害评估、危险废物鉴别、环保竣工验收、水土保持类项目等咨询业务。

5.负责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扩项工作,负责实验室能力验证。

6.负责管理维护环境分析测试实验室及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负责各种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或校准。

7.负责我院司法鉴定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中心采测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8.负责开展“三线一单”成果编制、成果数据应用及动态更新支撑,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和应用管理平台运行维护。

9.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动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10.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1.负责承接生态环境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政府部门下达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各项技术支撑工作。

2.负责广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划等工作任务。

3.负责国家及自治区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申报、复核的技术审查等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4.负责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城市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状况遥感评估与研究工作。

5.负责地理信息技术在广西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应用方法和技术研究。

6.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技术交流与合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监测评估调查、环境执法等提供技术服务。

7.负责生态环境科学领域其他相关研究工作。

8.承接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横向课题与项目。

9.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环境咨询中心

1.负责完成国家、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上级单位下达的相关环境治理工程、环境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

2.协助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饮用水源地调整和污染场地调研与风险评估以及各地市生态环境保护第三方技术审核、评价等技术支撑服务工作。

3.承接各类横向咨询课题与项目,负责环保工程应用技术推广,污染治理设备引进、研发及创新,开展相关科研课题和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4.负责环境工程监理、咨询、设计,环保设施运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置、规划环评(含园区规划环评、规划执行回顾性评估、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等)和战略环评等环保技术服务类业务。

5.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及评估,包括:环境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环境监控预警与风险应急管理、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编制、生态文明示范县规划编制以及其他各类环保方案的编制及评估。

6.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技术和政策咨询,环境标准制定及相关环保科技业务培训等工作任务。

7.开展环保管家技术服务,包括:一是生态工业园区第三方环保巡查和监管、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隐患排查以及解决方案编制、园区专业查污、帮企减污、专项控污方案编制等;二是开展企业储存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企业环保体系建立、协助企业开展日常环境管理、企业环保合规性检查和解决方案咨询,企业污染诊断、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科研合作等。

8.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战略环评与排放控制研究中心

1.开展环境执法研究,包括研究影响我区环境执法的主要因素及其内在规律、依据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研究我区不同行业环境执法技术特点、调查广西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等。

2.开展排污许可相关工作,包括负责全区排污许可制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研究污染物排放核算技术、开展排污许可相关咨询业务等。

3.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开展规划环评、后评价和跟踪环评等咨询业务,环评技术方法创新及研究等。

4.参与院科研课题工作,负责完成国家、自治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等下达的相关排污许可工作任务。

5.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1.承担自治区本级环保审批权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工作。

2.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环评机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提供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评管理相关技术支持。

3.承接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横向咨询业务工作。

4.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机动车污染监控中心

1.为自治区制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2.开展新生产、进口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等技术工作。
    3.为各设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承担广西机动车污染监控平台的管理运行。
    5.承担广西机动车污染排放检验数据的统计、管理。
    6.开展船舶污染源普查和污染防治。
    7.承担广西机动车环境管理人员培训任务。
    8.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心

1.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法规、标准、规范研究拟订工作。

2.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和形势分析工作。

3.承担农业农村相关领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技术支持工作。

4.承担相关领域专家库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应用研究等工作。

5.承担相关技术和装备的调查、评估、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6.承担相关培训、宣传、学术交流等工作。

7.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指导检查工作。

8.承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9.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时限

序号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公开时限

备注

1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协议收费。

/


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根据我院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

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或环境损害评估服务

1、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协议收费。中心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受理鉴定案件后,按照委托事项与委托机构或委托人协商收取环境损害鉴定服务费用,为委托机构或委托人提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

2、委托机构或委托人委托环境损害鉴定案件涉及环境监测或检验检测项目的,按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协议收费。

3、如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将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


1、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需送至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或由委托机构或委托人负责回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2、收取环境损害鉴定服务费用,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3

其他类技术咨询服务收费

无相关收费标准和依据,自定。


七、责任主体、公开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公开方式:主要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网站(http://www.gxhky.org.cn/)、微信公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网站)途径予以公开

监督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电话:0771-2800916、0771-262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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