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人事教育 > 职称评审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职办〔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07-10 08:5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途径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相应职称评审条件,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或申报后出现下述情形的,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2.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要求,2024年9月30日前在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材料。

3.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途径申报。

4.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3、4),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办理。

5.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桂职办〔2019〕35号)相应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桂职办〔2019〕35号”、附件1),其中学历、资历以及破学历资历直接申报职称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办理,具体如下:

1.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2.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3.破格条件

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20、15年,可分别破学历或资历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4.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等3个领域不在其内。

(二)申报人员应符合桂职办〔2019〕35号文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评审条件,其中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相关要求补充如下:

1.评审条件中的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中、初级职称人员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满足部分但未完全满足(指数量上)论文、著作条件的,在达到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再同时满足其他业绩成果条件1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具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的肯定性批示,下同)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文件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国家权威期刊报刊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效力不低于核心期刊。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桂人社规〔2021〕11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为准,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社部发〔2019〕16号最低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不对是否取得下一级职称作要求,均可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直接申报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四)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职称的认定、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要求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第五章规定执行,申报范围、对象和途径、专业等相关要求同职称评审,职称转评应符合桂职办〔2019〕35号评审条件要求,其中职称认定、重新确认、证书遗失全年办理。

(八)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九)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材料与审核推荐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须对个人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检查核实,缺少《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任何一项的,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人应从本人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

(一)个人信息

1.证件照: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图片模糊扭曲变形的不予接收。

2.特殊选项:结合个人实际,正确勾选特殊申报人员(如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高技能人才、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双定向”、直接申报、破格申报等)、成果多选菜单等特殊选项。

3.学历学位、下一级职称证书(包括职称证书、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继续教育、社会保险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可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不再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须手动填写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原件。

(1)申报人持有多个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的,应勾选“是否现任资格”、“是否以该资格申报”,明确其中一个资格作为申报的下一级职称资格。

(2)继续教育。申报人需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3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重要参考条件。

(3)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确认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材料不予接收,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评审主要材料

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主要材料须相应符合桂职办〔2019〕35号相关条件要求,系统内勾选符合对应的评审条件项,按递交材料的重要程度降序填写,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同一工作单位无须重复;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职情况等。

2.业绩成果。填写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成果,最多填写20条,具体包括项目、课题名称和项目内容、本人所起的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对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2024年9月30日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逾期未补充的,该课题不作为评审材料受理。

3.学术成果。填写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不含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或获取学位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最多填写7篇。正式发表的论文须附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如被专业学术平台收录,可附网站收录截图;论著须附封面、目录、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可附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询截图;技术工作总结须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对等待期的论文论著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收录与查询截图等先行申报,2024年9月30日前将论文论著正式发表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逾期未补充的,该学术成果不作为评审材料受理。

申报系统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三)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为一份材料。

1.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申报或直接申报职称的,申报系统中下载表格模板填写递交,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或直接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

2.申报材料所用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本人填写或关联的证明材料中(如学历、职称证书等)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申报人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除以上特殊情形外的辅助材料,应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要求提供。

(四)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与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审核中发现报送材料存在问题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处理。

1.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职责。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

用人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工作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一是对申报高级职称的,审议推荐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出具答辩意见。二是审议后,对申报人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出具审议推荐意见,附审议专家名单及其职称信息材料扫描件。三是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包括公示情况说明。

以上审议推荐小组意见、单位推荐意见相关表格在申报系统下载模板据实填写,均须明确是否同意推荐,按审批要求签章原件扫描上传指定位置。

2.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应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3.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评审相关事项

(一)申报系统: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my.gxrczc.com)。申报流程和证书打印、评审表下载等请参阅系统帮助中心自行办理。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7957。

(二)2024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评审公示信息,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http://sthjt.gxzf.gov.cn)“政府信息公开-人事教育-职称评审”栏目查阅。

(三)申报进度可在申报系统、微信公众号“人才档案职称通”办事大厅相关栏目查阅。申报人应当随时关注材料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按期递交。因申报人员未及时办理系统审核反馈意见按期递交的,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申报人本人承担。

(四)时间安排

1.2024年7月10日前印发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2.2024年7月10日08:00时至8月31日18:00时前为个人申报和所在单位审核推荐阶段。

3.2024年7月20日08:00时至8月31日18:00时为各级职改办、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阶段。

4.2024年9月1日08:00时至9月22日18:00时前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接收审核、申报材料退回修改阶段。

5.2024年10—12月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汇总、评审、复核、二次公示、评审结果确认与报批备案阶段。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按评审批复权限进行批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专栏主动公开。

(五)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收取评审费:高级工程师380元/人次、工程师230元/人次,2024年9月30日18:00前通过申报系统在线交费,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职称评审申报。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二)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及时记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进一步加大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

(三)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407室,邮编:530028,电话:0771-5303485、5773685(兼传真)。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

      2.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4.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