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改办,各市生态环境局,本厅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我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途径
(一)符合广西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2.在广西区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3.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认定。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四)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与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无职称申报相关规定,或《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无职称申报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申报前须按管理权限报相关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
2.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破格申报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破格的条件和范围,或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破格的条件和范围,申报前须按管理权限报相关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
(五)广西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评审,所在地市确实没有对应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评审委员会,可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向本行业申报。
(六)申报途径
1.广西各企事业单位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申报。在我区生态环境行业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的自由职业者,可由政府所属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机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广西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模版见附件5),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4.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职称的(由委托单位发文发证),应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意见(模版见附件6),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可推荐到广西相应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委托评审按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5.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6.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7.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8.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二、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评人员,必须符合经自治区职改办审定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桂职办〔2019〕35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三、申报专业: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确定上报后不得更改。评委会仅限: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副高级评委会、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中级评委会。
四、申报程序与材料
(一)个人填报
申报人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申报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内容须清晰完整、正向。
1.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明材料。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2.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予以提供。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发〔2017〕4号)精神,广西工程系列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考试要求。
4.继续教育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应提供相关合格材料。
5.论文、著作材料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须符合广西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提供参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篇,须原件扫描,论文扫描内容为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正文有本人排名章节;论著扫描内容为封面、目录、内容提要及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系统填写时须先行勾选符合的评审条件,按评审条件分类逐项上传证明材料,没有勾选评审条件的材料一律退回。
6.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申报人提供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须符合广西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为项目起始时间、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系统填写时须先行勾选符合的评审条件,按评审条件分类逐项上传证明材料,没有勾选评审条件的材料一律退回。
7.业绩成果材料
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材料须符合广西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系统填写材料须勾选材料符合的评审条件,并按评审条件分类逐项整理,没有勾选条件的材料一律退回。
8.无职称申报、破格申报应在申报前经相关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经批准的《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及达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须上传系统对应位置。
9.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社保数据未实现共享的,需自行上传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10.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
申报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具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的肯定性批示,下同)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文件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国家权威期刊报刊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效力不低于核心期刊。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二)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机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各单位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件查询核实后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审核结果,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属于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审核公示。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著作、论文等,申报材料清单中注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任何一项如有缺少,不得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评审程序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未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3.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2)各级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在各级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核实,自发现申报材料造假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3)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采取通报、处分等方式层层问责。申报单位审查不严的,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可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库,并就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或行政处罚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职改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各市职改办和生态环境局应为申报人创造条件,积极协调出具委托函;区直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申报应由其单位所属厅级主管单位职改办出具纸质委托函,邮寄或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否则不予受理。
五、评审时间和收费
(一)评审时间
1.2021年6月印发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2.2021年6月-8月为个人准备材料和各单位收集、审核、答辩、审议、公示、报送材料阶段,8月31日24:00时网络申报系统停止接受新的申报材料。
3.2021年9月15日24:00前为各级职改部门审核,并报送我厅职改办审核阶段,逾期网络申报系统停止接受新的申报材料。
4.2021年9月15日至11月中旬为我厅职改办汇总、审核材料和评审、审核、二次公示和报批备案阶段。
(二)评审收费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执行: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参评个人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系统内自行缴费。
六、其他评审相关事宜
(一)职称信息化评审系统
1.申报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gxzf.gov.cn)信息公开--人事教育--职称评审栏目查阅评审工作通知、相关评审条件、评审公示信息,下载有关附件。
2.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审,平台设有“帮助中心”指引完成填报、审核、报批等工作。申报人登录“https://www.gxrczc.com/splash”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登录“https://dw.gxrczc.com/”进行审核填报;各级职改部门登录“https://zgb.gxrczc.com/login”提交申报。申报期间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各级职改部门负责人应随时在线关注申报进程,及时办理反馈信息,因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各级职改部门未及时办理反馈意见导致的后果,情况核实后由该事项具体责任人承担。
3.存档评审表已实行个人客户端下载打印,不再发放纸质评审表,评审表由申报人自行交至其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存档。下载评审表路径从“职称评审”—“下载评审表”办理。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
加强历史职称证书及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各职称证书批准机关(单位)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托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按时限完成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2019年及以前取得高级职称但尚未进行在线审验的,请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证书在线核验”栏目进行在线审验。
七、纪律要求
(一)加大制度执行力度。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全区通用的失信平台,实现全区数据共享。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407室,邮编:530028,电话:0771-5713431(兼传真)、5303485。
评审系统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5013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
2.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3.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6.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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