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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2009-10-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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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2008年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 号)。现就做好《广西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的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区划》明确了我区不同区域生态系统生态调节、产品提供和人居保障功能,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撑能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处理好自治区和市域、县域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各市、县要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根据《区划》尽快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划》。市域生态功能区划在确定区域生态功能时应与全区生态功能区划相吻合,在区划尺度上应满足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上微观管理的需要;县域生态功能区划应与区、市生态功能区划相吻合,可在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中同时编制。

  三、要做好与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保持一致,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时,要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生态功能调节区应逐步成为禁止、限制开发区,禁止或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排放的项目;产品提供和人居保障生态功能区应逐步成为优化、重点开发区,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控制或降低污染物排放。

  四、要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对生态安全有重大意义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并抓紧制定相关规划。通过严格的生态环境管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生态功能的健康稳定。

  五、要加强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各地要根据《区划》确定的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保护措施和发展方向,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调整产业结构。要按照生态调节、产品提供和人居保障功能,提出产业准入环境标准,严格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发放,禁止在生态功能区内建设与生态功能定位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对全部或部分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的新建项目,应对项目重新选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建成的与生态功能定位不一致且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停工、拆除、搬迁或关闭的时间表,并采取措施恢复项目所在区域生态功能。

  六、要探索建立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财税、环境政策。要积极配合发展、财政、税收等部门,建立有利于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政策,逐步形成有效的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

  七、要多渠道、多层次、针对性地开展生态功能区划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区划》的应用和管理水平。要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功能区的管理。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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