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自然生态保护

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审批

2008-11-20 00:00     作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相应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广西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1、国内单位短期(15天内)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展活动的地点、时间或期限、规模、活动内容、组织活动的相关管理措施);
  (2)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在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
  (3)保护区所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
  2、国内单位长期(超过15天)在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展活动的地点、时间或期限、规模、活动内容、组织活动的相关管理措施);
  (2)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在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提出的实施方案;
  (3)保护区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提出的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批复文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负责人

  蒋  波0771-5322151。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0771)5322151。

附件

关于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请示(范本)

自治区环保局:
  
  因××××(说明事由),根据××××(说明法律或政策依据),特向贵局提交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申请,请批准。
附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当场批准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