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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作进展报告制度的通知

2012-02-23 17:39     来源: 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作者: 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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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市、县(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及时掌握各地示范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总结和推广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有效推进示范项目的实施,根据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广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环发[2011]46号)的有关规定,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作进展实行月(季、年)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月报要求填报本制度附件中的表1,填写项目进展情况、下个月工作目标等内容,并提供项目现场照片等辅助资料。如项目有存在问题,则需将存在问题作具体说明。

  (二)季报要求填报本制度附件中表1、表2、表3三个表格,同时报送目标任务进度情况和工作小结。主要内容包括:

  1.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各县示范项目具体进度);

  2.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涉农资金整合情况;

  3.项目招投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核算等情况;

  4.示范项目管理措施、机制体制措施等建立及执行情况;

  5.现场照片等辅助资料;

  6、存在问题、意见及建议。

  (三)年报要求填报本制度附件中表2、表3、表4,同时报送目标任务进度和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1.示范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效(各县示范项目具体完成情况);

  2.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核算等情况;

  3.示范项目监督管理情况、长效机制体制建立及项目运行经费落实情况;

  4.项目工程质量情况;

  5.项目建设前后环境监测数据对比资料及项目现场照片等辅助资料;

  6.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群众满意调查情况。;

  7、存在问题、意见及建议。

  二、报送方式

  (一)月报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报表,县(市、区)环保局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汇总辖区各示范县(市、区)情况后报自治区环保厅。

  (二)季报和年报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县(市、区)环保局汇总并形成工作小结或总结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汇总辖区各示范县(市、区)情况,并形成全市工作小结或总结后报自治区环保厅。

  (三)报告按纸质文件和电子报告各一份上报。

  三、报送时间

  (一)每月2日前各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报送上月(季度)工作进度报告,以电子报告收到时间为准。

  (二)每月5日前各市环保局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上月(季度)工作进度报告,以电子报告收到时间为准。

  (三)2011年度项目的年报于2012年7月5日前各市环保局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2012年度项目的年报于2013年1月5日前各市环保局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各县向市环保局的报送时间由市环保局自定。

  请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示范项目进度报告报送工作,认真组织,专人负责。自治区环保厅将每季度对各示范项目进度情况和报告报送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并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地示范项目工作的考核内容。

  联 系 人:   颜 美    李 骋

  联系电话:0771-5308226   5302120(传真)

  电子邮箱:gxnchj@163.com

  附表:

  表1 广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月进度情况汇总表

  表2   季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表                          

  表3  季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

  表4 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成效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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