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13日 |
标 题: 关于做好2012 年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12]164号 |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20日 |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全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部署,为做好2012 年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设过程中,切实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总体推进。在推进工作中要科学编制规划,整合部门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提高建设质量。通过创建工作,建立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考核标准
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 号)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桂环发[2010]131 号)要求,各市一定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有关考核验收标准做好各项工作,做到达标一个验收一个,不搞指标摊派。
三、规范申报材料
各市申报2012 年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材料,必须在6 月30 前报我厅,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按规定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外,还应提供创建工作的有关视频或照片材料(光盘)、市环保局审查的专家考核报告、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材料不全且未按期补充提交合格材料的将不予复核。
四、工作要求
对申报2012 年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我厅原则上按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对创建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给予通报表扬,对复核和现场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受理该市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生态乡镇、生态村复核申请。
请各市环境保护局要认真执行有关考核标准和申报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谭 普 0771-5322151(兼传真)
熊 坚 0771-5328496
电子邮箱:zrc65@163.com
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