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四:梧州、贺州市等5个钢铁和平板玻璃项目产能未完全置换到位已开工建设。
整改措施:查清产能置换事项,按照最新的钢铁、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积极促进钢铁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完成产能置换手续,在获得相关审查审批手续前,不得进行冶炼主体设施建设。指导全区钢铁和平板玻璃项目业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产能置换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地政府切实加强监管,在项目完善产能置换及相关审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设区市党委、政府。
三、整改情况
我厅高度重视问题编号四相关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厅发〔2021〕64 号文件中第17、18项整改措施,配合牵头单位落实有关举措,推动整改落实。
一是严格审批钢铁项目环评,所有已审批环评的钢铁项目均要求在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予以批复。
二是加强钢铁、平板玻璃等“两高”项目的台账管理,环评审批严格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度“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台账的通知》(桂环办函〔2022〕136号),要求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两高”项目台账管理工作方案》定期汇总报送有关台账,台账中主要调度内容含“项目备案核准情况”以及“产能指标落实情况”等,强化环评审批的产能置换落实要求。
三是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做好迎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以及有关整改工作,做好钢铁产能违法违规举报线索核查工作,推进相关项目依法依规完善环保手续。
四、验收情况
经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我厅已落实该项问题相关整改措施,整改目标已达成,同意通过验收。
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771-5773925。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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