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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严禁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督察办函〔2023〕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严禁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的函

2023-10-09 08:22     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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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百色、贺州、河池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我区将于2023年10月起对柳州等7市开展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扎实开展第二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切实发挥好“督察促发展”作用,现就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严禁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制度安排和重大改革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啃硬骨头,不是“稻草人”,指出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敢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成为推动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是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的政治检查,是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以此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压紧压实督察整改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切实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筑牢南方重要生态屏障,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

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严禁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

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自治区督察组)进驻期间,各市应按要求开展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扎实为民解忧办实事,不断提升民生福祉。在督察整改过程中,要着眼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以下行业和领域出现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

(一)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二)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三)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四)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五)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六)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七)城市管理。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地方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应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三、有关工作要求

环境监管平时不作为、忙时“一刀切”的现象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一)加强工作指导。自治区督察组加强对被督察对象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禁止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的工作指导,要求被督察对象从讲政治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参照自治区做法并结合本辖区实际,专门印发文件,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禁止层层加码。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集中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各市应当给予县(市、区)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推进督察整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舆情引导。被督察市县两级要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网站)加强对督察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要及时引导舆情,查处不法行为,确保舆情平稳。

(五)加强查处问责。被督察对象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自治区督察组将把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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