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举报途径 |
举报内容 |
处 理 情 况 |
1 |
广西南宁市德威斯建材涂料有限公司、广西双帝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网络 |
反映南宁市双帝门业厂与建涂士建材,长期将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排入周边农田,导致农田无法正常种植环境污染问题。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地址位于兴宁区三塘镇创新村那弄坡,现场共有两家企业(加工厂),分别为广西南宁市德威斯建材涂料有限公司、广西双帝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使用的生产工艺不涉及废水。现场排查发现,群众投诉情况实为生活污水直排,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分别对两家公司下发了《环境污染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目前,两家企业已经完成雨污分流的整改要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不排入周边农田;同时,在三塘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下,企业承包群众农田并与其签订赔偿协议,群众对处理情况表示理解和满意。 |
2 |
广西新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来信 |
反映广西新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铝酸钙技术改造项目存在违法经营等重大问题。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广西新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是一家生产液体聚合氯化铝的企业,属于化工企业。群众反映的技改项目全称为“广西新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铝酸钙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在原氧化钙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不再生产氧化钙,增加部分设备,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4万吨铝灰,年产4.5万吨铝酸钙粉,计划总投资2860万元。现有厂区除保留氧化钙生产线设备外,厂区建筑重新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有:在原有氧化钙生产线基础上技术改造成为生产铝酸钙粉生产线(1条)、按照危险废物仓库建设标准新建两座总面积3200㎡的铝灰渣仓库、相关辅助设施及废气治理设施。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技改项目属于园区的高新科技产业的化工类项目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通过对照《隆安华侨管理区(原广西隆安华侨经济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南环函〔2014〕556号),技改项目不属于禁止发展类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该企业于2021年5月委托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21年12月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了专家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环评报告进行了修改,该企业于2022年1月中旬将修改完成的环评报告提交到南宁市展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审查。目前,广西新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铝酸钙技术改造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原PAC生产线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在2021年12月拆除,临时堆放3074吨铝灰渣的仓库已按照要求落实“三防”措施,完善了相关台帐及标识的设置工作。 |
3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
网络 |
反映灵川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花江校区内东南角试验场存放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试验场”位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环境工程试验教学基地旁边。2022年1月4日桂林市灵川生态环境局经电子科技大学花江校区后勤处人员协助进入“试验场”内查看,场内有10多桶液体,无外漏现象,门口木架上有2瓶样品,均在“试验场”铁棚内,试验设备未运行,“试验场”内基本硬化,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1月25日桂林市灵川生态环境局再次联合电子科技大学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电子科技大学管理人员确认,该“试验场”负责人为刘某某,其曾经是电子科技大学“生环院”教师,于2018年10月左右办理离职手续,该“试验场”的成立、管理、运行属于刘某某个人行为。该“试验场”已经两年多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试验场”负责人刘某某,了解该“试验场”工艺为纯微生物菌群净化处理污水,将各类型的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的物质最后做成智能仿真载体,用于把水中难以降解的污染物进行降解,这类智能仿真载体的适应能力非常高,分解能力强,不易死亡。在实验过程中没有终端废弃物产生。“试验场”内有2个大硬质塑料桶(每桶内装有液体约1吨),4个小硬质塑料桶(每桶内装有液体约0.3吨),经过与负责人刘成良了解该液体为实验用的自然生物载体,属于无毒无害。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群众反映的危废物品,现场要求校方加强该“试验场”管理,确保“试验场”环境安全,桂林市灵川生态环境局将与校方保持联系,如发现环境问题,会及时进行处理。 |
4 |
北海市银海区三山塑料厂 |
网络 |
反映银海区平阳公路易融合作社北铁一级公路9号一家无名加工厂废水外排,厂区周边散发臭气等环境污染问题。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加工厂位于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公路旁的北海市银海区三山塑料厂,主要以废旧渔网为原料加工,该厂于2012年9月通过环保验收,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检查时发现,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加工厂产品销售基本停滞,回收的废旧渔网大多露天堆放在车间外,下雨天将冲刷废旧渔网的雨水排到厂区平阳公路外的泥土。该厂地处银海区禽畜限养区,周边存在较多的生猪散养户,现场能闻到猪粪便的异味。根据对该厂现场调查发现的问题,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已要求业主做好作出以下整改:一是将厂区外的废旧碎渔网清理干净并种上绿色作物;二是做好原料仓原料堆场的覆盖工作,防止雨水冲刷原料。 |
5 |
灵山县君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 |
网络 |
反映灵山县君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产生粉尘、废气,严重破坏周边生态植被等环境污染问题。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灵山县君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成立于2012年9月27日,投资人为劳某某,经营地址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三海村,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主要经营范围:餐具、酒店布草消毒及配送服务。2022年2月9日,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灵山县君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该消毒配送中心配套的0.5吨级蒸汽锅炉正常使用,主要燃料为木材,锅炉产生的废气经水浴除尘后通过固定烟囱排放,检查时未发现烟囱冒黑烟等明显空气污染情况。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消毒配送中心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发现周边植被生长正常,未发现有植被受大气污染和生态环境遭破坏的迹象;执法人员走访灵山县君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周边的居民区,未收到当地群众对该消毒配送中心关于大气污染、粉尘方面的举报。下一步,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将督促企业继续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洗涤和消毒废水按要求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市政管网;锅炉废气经水浴除尘后通过烟囱集中排放;锅炉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定期清理沉淀池。 |
6 |
贵港市港南区鑫达塑料制品厂 |
网络 |
反映港南区致远塑料包装厂,长期夜间生产时不运行环保设施,散发的气味严重危害周边居民生活健康环境问题。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港南区致远塑料厂实为贵港市港南区鑫达塑料制品厂,地址为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万垌村新屋屯东津至高峰公路旁,经营者为张某某。该厂建于2013年,厂区周边600米无居民楼,占地面积23345平方米。经现场检查,该塑料制品厂热熔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水雾混合装置、经光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高约10米烟囱排放;原料全部覆盖或进厂房;生产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循环蓄水池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未发现外排到四角江的情况。现场有轻微刺鼻气味,厂区周边600米范围内无居民住宅。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针对塑料制品厂厂区内存在轻微刺鼻气味问题,执法人员要求业主:一是加强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保养维护;二是加大活性炭更换的频次;三是加强厂区内外环境清洁整治;四是滤网环保处理炉比较陈旧,限期整改更换新式环保滤网处理炉;五是热熔车间厂房过于裸露,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要求进一步封闭式改造厂房,增加集气罩。下一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将加大对该企业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举一反三加强监管,督促东津镇政府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及群众环境权益。 |
7 |
博白县博白镇庞启松养鹅场 |
来信 |
反映博白镇雷湾村湾头队庞启松养鹅场在禁养区范围内无证违规养殖鹅,动物粪便直排,噪音扰民问题。 |
针对群众多次反映的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庞某某在博白镇马头岭金朵幼儿园附近开设养殖场”为庞启松养殖场,业主为庞某某,博白镇荔湾村人。养鹅场于2015年开始养殖,目前有大鹅和小鹅各约200只,大鹅在距离金朵幼儿园约300米的水塘放养,对周边环境无影响,小鹅白天在该水塘放养,晚上赶回距离金朵幼儿园一墙之隔的地坪圈养,同时在该地坪圈养的还有几只待出售的大鹅。该圈养点的养殖异味及大鹅叫声对金朵幼儿园存在一定影响。群众反映问题属实。针对养殖场异味及大鹅叫声问题,执法人员要求业主:一是在2022年6月3日前全部出售完小鹅,8月29日前出售大部分大鹅,不再大量养殖,只保留40只左右大鹅(大鹅养殖点对周边环境无影响)。二是在出售完小鹅前,尽快将小鹅转移到远离金朵幼儿园(距离幼儿园约30米)的废弃猪圈圈养,尽量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业主表示同意整改。下一步,博白镇政府将跟踪督促业主落实整改情况。 |
8 |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巴平高速公路五分部 |
网络 |
反映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巴平高速公路五分部为推进巴马至平果高速公路四塘段项目建设进度,在未设防尘设施情况下施工,造成周边果园粉尘环境污染问题。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相关监管执法事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为从源头解决群众的诉求,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已至函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加强对高速路施工过程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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